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湖南理工学院”,部标代码为10543,英文名称为“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缩写为“HNIST”。
第三条
学校坐落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沿岸开放城市、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岳阳市,面朝岳阳楼,紧邻洞庭湖,学校网址为:http://www.hnist.cn,学校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湘北大道,邮编414006。
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是湖南省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应用型本科规划高校,湖南省改办大学规划高校,湖南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拥有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等8大学科门类,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主要类别有: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招生计划类型有普通类非定向计划、普通类定向计划、南疆单列计划、支援吐鲁番地区定向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中外合作办学等。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书记、院长为组长,相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宣传、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学校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学科发展等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按要求将分省招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过规范渠道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及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预留少量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解决本省相同专业同分考生及热门专业生源过剩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审批,严格执行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原则。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要求考生英语口语测试合格,英语高考单科成绩115分以上(按总分150分计算);建筑学专业要求加试徒手画。如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十四条
非英语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被录取入学后,公共外语实行英语教学。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所在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艺术类专业统考。
第十六条
我校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化学、应用化学、制药工程、生物工程专业,要求报考者无色盲、色弱。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综合考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情况,以其投档成绩和所填报专业志愿为依据,公平公正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考生所在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我校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高考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作为排序基准成绩。
第十九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即以投档成绩为依据,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进档考生,同一专业类录取时,若考生分数相同,文史类按语文、数学、外语、文综顺序,优先录取高分者,理工类按语文、数学、外语、理综顺序,优先录取高分者。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则志愿顺序靠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已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总分相同时按以下规则排序: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首选历史科目组)或数学(首选物理科目组)、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
第二十二条
若批次投档生源不足,则按生源省份相关规定征集志愿。我校将按照公布的缺额计划择优录取。若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我校艺术类专业含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音乐学、音乐教育、舞蹈学。体育类专业为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二)录取规则:
(1)我校认可各省(区、市)专业统(联)考成绩,艺术类专业按各省(区、市)录取批次规则投档,依据考生文化和专业统考的综合成绩排序,由高往低依次录取(综合成绩=文化*30%+专业统考成绩*70%)。
(2)艺术类专业仅招收文科类考生,新高考改革省市仅招收首选历史科目考生。艺术类不区分文、理科的省份除外。
(3)体育类专业录取:湖南省内按本省投档与录取规则执行;湖南省外,按各省录取批次规则投档。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以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统考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女生,同性别考生则按文化+专业统考分的综合成绩高低录取)。湖南省体育类考生按文化+专业统考分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则专业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1)报考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无生理缺陷,男生1.65米以上,女生身高1.55米以上。
报考舞蹈学专业的考生要求仪表端庄、身体比例协调、无生理缺陷,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55米以上。
(2)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要求考生形体端正,没有残疾。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选拔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第七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录取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不得泄露内部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取得学籍,学生在修业期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南理工学院毕业证书。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调整专业。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证的获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采取设立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见湖南理工学院招生网(https://zjc.hnist.cn/)。
第三十六条
其余事项参照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