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以2017年湖北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
第三十四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艺术类考生(包括中韩合作办学专业)进行专业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各种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