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学校有完整的奖、勤、助、贷、缓、减、免、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除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等国家资助项目外,学校每年还从单位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作为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设立校级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校级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积极争取社会捐助,设立各类专项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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