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厅〔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6年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总体规范有序,但也出现个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监督管理不到位,一些高校对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重视程度不高,安全保密意识不强,专项测试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监管本地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对考试安全负总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所属高校招生章程和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办法,并指导和监督高校开展工作;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监管本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对考试安全负总责。各地各高校要与所有考务人员逐一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教育部将组织专家对有关省份和高校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招生章程(办法)审核情况进行抽查。
二、严格考试安全保密管理。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参照高考考务管理工作规定,针对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特点,制订本地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安全工作方案,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不留盲点死角,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加强从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监督。加强考评人员名单的安全保密,非笔试考试科目原则上应在考前现场抽签随机安排考评人员、考生和考场。
三、完善考生资格审核程序。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加强报名考生资格审查和考风考纪管理。要畅通沟通渠道,做好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对接和信息交互,以考生为本,积极主动相互提供并核对本地本校有关招生办法及相关合格考生名单,积极妥善解决有关政策和技术衔接问题。高校要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和合格考生名单公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配合高校复核考生高考报名资格和省级统考合格资格等信息。
四、逐步提高对考生文化课成绩的录取要求。各地各高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纠正当前部分特殊类型招生中对考生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偏低的问题。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要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和提高质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合理划定特殊类型招生最低录取文化课分数线,不得低于合并批次前的相应要求。高校要认真评估合并本科批次后带来的变化,逐步提高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中央部门高校要率先垂范,对考生文化课的录取要求要与学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质量要求相一致,确保录取学生具备完成学业的基本文化素质。各地各高校不得为了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对考生文化课成绩的标准,教育部将对有关地方和高校文化课划线情况进行抽查。
五、严肃处理特殊类型考试招生违规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在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中违规的考生、高校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高校。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招生工作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工作要求执行。教育部授权各地各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及飞行员、国防生招生等其他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应参照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办理。
附件: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
一、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
1.艺术类专业范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艺术学门类”下设各专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中“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下设各专业和“民族文化类”“广播影视类”等部分专业,统称为艺术类专业。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得设专业方向。对因培养工作需要,确需在招生考试环节加以区分的,有关高校可设立招考方向(专业后加括号注明),如舞蹈表演(民族舞方向)。高校不得将专业目录中的艺术类专业列为其他艺术类专业的招考方向、不得将专业目录中的非艺术类专业列为艺术类专业的招考方向、不得将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变相修改名称后列为招考方向、不得将与本专业选拔和培养无合理相关性的列为招考方向。高职(专科)的招考方向原则上以相应专业目录中列举的专业方向为准。
2.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高校艺术类专业应综合考虑考生艺术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择优选拔录取。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含同一专业下设各招考方向)应采用同一种录取办法。高校应于报名考试前向社会公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办法、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等信息;设立招考方向的专业,应分别公布各招考方向的招生计划和考核办法。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高校培养以理论学习研究为主且在入学选拔时不需专业考试的个别艺术类专业,应参照普通类专业录取,安排分省计划,高考文化成绩不享受优惠,录取批次由高校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确定。
3.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为本行政区域内考生组织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省级统考,有条件的省份还应组织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等其他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细分统考科类,但不得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组织非艺术类专业(或招考方向)统考。要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确定并公布本省(区、市)省级统考科类对应的艺术类专业范围。要推进省级统考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探索和建立公平、科学、合理、有效的测试方式和评价机制,保证统考的信度和效度。要逐步提高成绩区分度,满足不同层次、类别高校选拔需求,并逐步提高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合格标准。省级统考成绩发布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及时、准确向有关高校提供统考各科类考试科目、成绩分布情况和合格考生名单等信息。
4.艺术类专业校考。高校应在招生办法中明确告知考生参加所在地省级统考的类别。若高校对省级统考科类对应艺术类专业范围有不同意见,应主动与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沟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向社会公布。省级统考科类对应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高校一般应直接使用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依据,若确有必要补充考核的,应面向省级统考合格生源在本校组织校考。省级统考未涵盖的艺术类专业,高校可组织专业校考。专业校考必须按照高考考务工作管理规定规范设置考场和监考人员,完善防范作弊措施和技术手段,并严格管理。若确需在校外设置考点,高校须向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并提交校考专业、招考方向、考试科目及考务安排等材料,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研究同意后,在当地规定的考试地点、时间范围内开展相关考务工作,并按当地考点管理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设考点。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所有校考考点,指导和监督有关高校规范组考。对于出现违规设立招考方向或安排不当考试内容(如在音乐表演专业下设模特招考方向)等情况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拒绝高校在当地设点或者责令纠正。高校确定的校考合格人数不得超过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鼓励组织校考的高校,采取省级统考成绩与校考成绩综合计分的办法确定专业成绩。
5.艺术类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因地制宜、分类划定艺术类各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适当提高艺术学理论类、戏剧与影视学类(不含表演)有关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普通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录取期间,各省(区、市)和高校不得为了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初次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6.部分高校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招生工作要求。按照从严管理、推进改革的原则,经教育部批准的30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和15所高校的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2017年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可面向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跨省组织专业校考,可自主划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简称自划线),其他事项执行教育部统一要求。上述高校要认真研究各省(区、市)考试招生方案,按照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谨、规范制定本校招生章程,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核准备案。高校要详细、准确告知考生应知须知的内容及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事项(如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须逐省明确考生参加专业课省级统考科类、参加校考的资格要求、录取规则、专业合格线、自划线划定办法等)。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以及高考考试科目、成绩呈现方式与其他多数省不同的省份,高校要单独明确相关要求;录取时应在本校网站公布高考文化课成绩自划线,自划线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史论、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及设计学类等专业应提高要求,舞蹈表演、表演(戏曲方向)专业可适当降低要求。
7.艺术类专业投档模式。艺术类专业录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区、市)相应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集中录取。鼓励各省(区、市)积极会商有关高校特别是属地高校,探索在艺术类专业试行基于省级统考成绩的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增加高校和考生的双向选择机会,提高考生志愿匹配率和满意度。试点开展艺术类专业一档多投模式的省份,应统筹安排,适当提前投档工作时间。
8.相关专业录取办法。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专业批次录取。高校若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凡省级统考涵盖的专业,学校不得组织校考),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允许开展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招生的高校,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普通本科批次或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上海市、浙江省,按当地普通专业录取有关政策执行。与上述专业对应的相关高职(专科)专业,由各省(区、市)参照上述要求制订办法。
9.艺术类学生管理。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二、高校高水平艺术团招生
1.试点工作定位。部分高校试点建设的高水平音乐团(如合唱团、交响乐团、民乐团等)、舞蹈团(如民族舞团、芭蕾舞团、现代舞团等)、戏剧团(如话剧团、戏曲团、曲艺团等)(以下统称艺术团),应立足推进高校美育工作开展,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承担一定演出任务,引领、辐射和带动全国高校相关艺术团的发展和提高。艺术团主要招收艺术团首席表演者或对幼功要求高的相关专业项目的艺术团成员,不得招收与艺术团无关的艺术特长生;鼓励从普通在校生中选拔培养艺术团成员。2018年起,已开设有艺术类专业的试点高校不再单独招收相应专业项目的艺术特长生(如高校招收小提琴方向的艺术类专业学生,就不得再招收小提琴项目的艺术特长生)。试点高校要配齐配足艺术团建设所需相关师资、设备、场地、资金等,不具备建团条件或未设立艺术团的试点高校,不能安排相应艺术团招生。
2.艺术团招生办法。考生根据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条件,提交材料并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艺术团相关项目专业测试。试点高校确定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及享受高考文化课成绩优惠的相应录取要求;按照本校公布的办法,择优录取专业测试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相应录取要求的考生。试点高校要遵循艺术团建设和发展规律,聘请有关艺术领域专家,研究制定本校艺术团建设规划及招生需求,根据急需程度,合理编制并公布艺术团年度分类别招生计划,艺术团招生规模不得超过试点高校上一年度本科招生计划的1%。
3.资格初审及测试。试点高校应明确考生报考资格条件,根据考生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本人表演视频等材料,组织专业领域专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参加考试的考生名单。鼓励试点高校探索在专业测试中采用“考评分离”的办法,现场录像、异地评审,扩大校外专家参评的比例。根据测试成绩择优确定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公示合格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艺术团招生计划的2倍。
4.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试点高校要按照本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要求,合理制订本校艺术团录取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最低要求方案,一般不低于本校在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对于少数艺术团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录取此类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艺术团招生计划的15%,按不超过拟录取考生数的2倍确定公示合格考生名单。高校应在合格考生所在省份安排相应科类招生计划,艺术团录取考生的专业原则上应在当地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试点高校应将“不低于本校在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的高考文化课成绩最低要求方案,调整为在上海市、浙江省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上增加一定分值(如调整为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上X分,X为正数。每所高校的X分应为唯一确定值)。对于少数艺术团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上海市、浙江省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其他工作要求不变。试点高校应与上海市、浙江省加强沟通,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相关考试招生数据进行合理转换,不得降低录取要求,确保平稳过渡。
5.高水平艺术团管理。试点高校须制定本校艺术团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作为长期和年度考核依据。高校艺术团学生要接受所在院系和艺术团双重管理,既要按本专业培养方案完成专业学习任务,也要认真履行参加排练和演出的义务。试点高校要针对艺术团学生专门制订艺术团培养方案,将艺术团排练演出作为艺术团学生附加必修学分进行考核。试点高校要在本校官网或校内网上开设高水平艺术团活动情况公示专栏,公示艺术团成员名单及参加排练、演出、比赛和获得荣誉等情况,接受全校学生监督。
三、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1.试点工作定位。试点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加强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以下简称运动队)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晰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试点工作定位,在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项目、全国学生运动会项目范围内,结合本校实际,优化项目布局。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组建高水平足球运动队。试点高校要配齐配足运动队建设所需相关师资、设备、场地、资金等,凡不具备组队条件、未设立专项运动队、无法继续承担建队任务的试点高校,不得安排该项目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2.运动队招生办法。考生根据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条件,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队相关项目专业测试;试点高校确定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及享受高考文化课成绩优惠的相应录取要求;按照本校公布的办法,择优录取专业测试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相应录取要求的考生。试点高校要遵循运动队建设和发展规律,聘请有关体育领域专家,研究制定本校运动队建设规划及招生需求,根据急需程度,合理安排并公布运动队各项目(分性别、分位置或小项)招生计划,其中集体项目每年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该项目赛事规定的一方最多同时上场人数(如排球项目男女队每校每年最多各招6人)。运动队招生规模不得超过试点高校上一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并须在经教育部核准公布的运动项目范围内招生。
3.资格审核及测试。试点高校应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核,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核实考生运动技术等级,并对网上核实结果进行截图保存。考生所持本人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中的运动项目应与报考高校的运动项目一致(原则上运动小项也应对应一致)。试点高校应面向广大考生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可联系国家体育总局开展兴奋剂检查工作,体育专项测试之前,应与考生签订《反兴奋剂承诺书》。拒不签订承诺书或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试点高校要完善专业测试办法,确保测试流程设计及实际操作公平公正,特别是集体项目要综合考虑运动专项基本技术、实战能力及位置效能等考评因素。试点高校要严格按照测试结果择优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公示合格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倍。
4.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试点高校要按照本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要求,合理确定本校运动队录取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最低要求方案,一般不低于生源省份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少数体育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高校公示的此类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30%。试点高校面向一级运动员等组织的部分运动员单独招生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高校确定并公示的此类考生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0%。高校运动队录取考生的专业原则上应在当地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
5.高水平运动队管理。试点高校须制定本校运动队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作为长期和年度考核依据。高校运动队学生要接受所在院系和运动队双重管理,既要按本专业培养方案完成专业学习任务,也要认真履行参加训练和比赛的义务。试点高校要针对运动队学生专门制订运动队培养方案,将运动队训练比赛作为运动队学生附加必修学分进行考核。试点高校要在本校官网或校内网上开设高水平运动队活动情况公示专栏,公示运动队成员名单及参加训练、比赛和获得荣誉等情况,接受全校学生监督。
四、高校保送生招生
1.保送资格条件。根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规定,2017年,省级优秀学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等5类人员仍具备高校保送资格。高校均可以从上述5类人员中招收保送生,其中公安英烈子女按有关规定只能保送至公安类院校。按照中央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保送生项目,对2017年秋季及以后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将取消省级优秀学生保送资格条件,2020年起所有高校停止省级优秀学生保送生招生;有关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限额将逐步减少,高校要安排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招收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并向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展所需非通用语种专业倾斜。
2.保送录取程序。具备保送资格的考生应向有关学校或部门提出保送申请,提交综合素质档案,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部门及考生所在中学审核确认并通过多级公示后,参加有关高校组织的保送生综合考核。高校根据综合考核成绩和学校选拔要求,确定拟录取保送生名单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被录取。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单位负责的保送资格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并对审核结果负责。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于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前,对拟录取保送生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录取手续。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录取。
3.保送工作管理。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单位网站公布省级优秀学生评选办法、公示获评的省级优秀学生基本信息及事迹材料。严禁高校以保送生招生形式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的学生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逐步调整优秀运动员保送录取办法,鼓励运动员发挥专长,2018年起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可保送至高校体育学类本科专业;如运动员申请就读其他专业,应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由高校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分数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