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太原师范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山西省有关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师范学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太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太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太原师范学院学校代码:10119
第五条学校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319号邮编:030619
第六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太原师范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全面负责太原师范学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太原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太原师范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太原师范学院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太原师范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综合考虑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地域、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在参考往年分省招生计划的基础上,按照“优化专业分配结构,相对稳定”的方法,制定学校2019年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上线考生的不平衡,使用预留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事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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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录取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照各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坚持实施“阳光工程”。
第十六条身体健康要求:
(一)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二)凡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口吃、无各种残疾。
第十七条我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体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
(一)对首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对分数相同考生文科按语文-数学-文综、理科按数学-语文-理综顺序录取。生源地省、市招办对同分考生有其它特殊规定的,按生源地省、市招办规定执行。对征集志愿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对所报专业均不能安排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二)浙江省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浙江省考试院公布为准,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招办的规定,凡加分考生,我校将按照加分后的总成绩排队录取。
第十九条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录取:
(一)文化考试成绩及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省相应科类和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执行生源省该类专业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依照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则比较文化课成绩。
(三)体育类各专业要求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第二十条艺术类专业录取(文理兼收):
(一)文化考试成绩及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省相应科类和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使用各生源省统考或联考成绩。
(二)执行生源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如下方式录取:
1、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只招器乐考生,不分小行当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中:
(1)山西省以外考生不分小行当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山西省考生分小行当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美术类(美术学、动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根据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4、书法学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舞蹈类(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表演)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根据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6、编导类(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高考文化考试成绩(不分文理科)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我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录取的专业,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按文化成绩录取的专业,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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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对口、专升本各专业按以下原则录取:
(一)艺术类专业在文化成绩达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其它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高水平运动队录取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经我校专业测试合格并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按照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规定录取。
第六章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学生毕业时,符合我校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颁发太原师范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太原师范学院学位证书。
第七章收费
第二十四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改委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批准的标准执行。
专业名称 |
学费标准(元) |
音乐学、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表演、戏剧影视文学、美术学、动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书法学 |
6720 |
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5300 |
翻译 |
5800 |
其它专业 |
5000 |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五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霍世平职务:院长
第二十六条我校公共外语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二十七条激励、扶助措施
(一)我校为学生设立的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等。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政策通过奖、助学金、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在当地生源地解决)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二十八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我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