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高校招生工作原则,做好我校2017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概况
贵阳学院是教育部2004年5月批准组建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本科院校,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是一所涵盖工学、理学、教育学、文学、法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医学10个学科门类,以工学、理学和教育学为主打学科门类的教学型多科性普通本科大学。
学校性质:公办
学校代码:10976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全日制教育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龙洞堡见龙洞路103号
第二条 招生计划
我校2017年本科、专科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另计划面向贵州省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100人。
第三条录取规则
1、我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2、录取志愿顺序: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考生,在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征集志愿)考生。我校对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置“志愿级差”。江苏省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3、专业安排及退档: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我校对专业安排不设置“专业级差”。
4、少数民族预科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按照文、理科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预科学生在贵州省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培养基地贵州民族大学培养,一年后按我校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后进入贵阳学院大一学习。
5、在录取中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各项加分政策。
第四条 特殊专业录取要求
1、艺术类专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投档范围内,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湖南省音乐类考生在湖南省招生部门投档范围内,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体育类专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投档范围内,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2+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有特殊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外)。
3、我校英语专业要求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考生须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成绩, 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第五条 身体健康要求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收费及标准 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七条 奖学金、助学金政策 执行国家有关“奖、助、贷、勤、减、免、补”政策,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包括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的贵阳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与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毕业与学位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贵阳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复查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我校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贵阳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85400560(兼传真),0851-85406767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龙洞堡见龙洞路103号
邮编:550005
邮箱:gyuzsb@163.com
网址:http://www.gy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