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书籍费等费用。我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公费师范生的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师范生公费定向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2018〕8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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