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重申高等教育国家资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普通高校,市委党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切实落实执行到位,现就全市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内容
(一)国家奖助学金
1.文件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渝教财〔2007〕48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08〕139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08〕140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08〕141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研究生奖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3〕191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属高等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4〕124号)。
2.主要政策内容
对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给予国家奖学金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给予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对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给予国家奖学金奖励,对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表现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给予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计划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
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其中: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博士研究生30,000元、硕士研究生20,000元,学业奖学金市级按平均每生每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硕士研究生8,000元给予奖励(学校可分3档设定奖励标准),国家助学金市级按每生每年博士研究生13,000元(2017年春季学期起执行)、硕士研究生6,000元给予资助。
享受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人数,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每年下达给我市的名额指标数,结合各高校在校学生规模数等因素,于每学年初下达各高校资助名额控制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市级按照博士研究生在校人数的70%、硕士研究生在校人数的40%比例计算下达各高校名额控制数。
同一学年内,本专科学生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可同时国家助学金资助;享受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应一次性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应每学年按10个月,按月通过银行卡等规定方式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确保用于资助。
(二)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
1.文件依据
《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财政局 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银监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渝教财〔2004〕51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银监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4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财政局 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银监局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渝教财〔2015〕80号);《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财政局 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银监局关于开展高校学生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的通知》(渝教财发〔2016〕41号)。
2.主要政策内容
校园地国家助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重庆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建卡贫困子女学生超过国家助学贷款限额部分可以继续申请重庆市生源地补充贷款,享受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等优惠政策。国家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还本宽限期为3年。市级资助管理部门、各高校合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助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等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对特别困难毕业借款学生进行救助。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按照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13%比例计算,由市级财政和高校按5:5进行分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按照当年实际为发放贷款金额的15%比例计算,其中:考入中央高校和考入地方跨省就读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和考入本市就读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8:2进行分担。
校园地国家助贷款申请受理由各高校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申请受理由区县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各高校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及时寄送回执,提供贷款学生相关信息和学校收费信息,组织贷款学生做好毕业确认工作,建立与区县资助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协助贷款催收。
(三)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1.文件依据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警备区政治部关于转发< 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渝财教〔2012〕12号);《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警备区司令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渝财教〔2015〕271号)。
2.主要政策内容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行学费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交多少资助多少”,普通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年人均12,000元,高出部分自行负担;资助期限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限。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学费补偿标准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标准,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但本专科学生最高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如果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四)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1.文件依据
《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货款代偿政策的通知》(渝教财〔2014〕41号)。
2.主要政策内容
对2014年及以后毕业,在我市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乡镇事业单位(须在编在岗,不含城关镇)就业并服务满3年的重庆户籍和重庆市属高校毕业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本科专科生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已享受中央学费代偿政策和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学生除外。
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相应扣除),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不同学制毕业生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年限,以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为准,累计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金额不超过24,000元。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受理由各区县学生资助中心负责;《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由毕业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和毕业高校共同签章确认;各高校负责学生学习情况和学费标准审核,并切实加大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政策宣传力度。
(五)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资助
1.文件依据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扶贫办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定认真做好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的通知》(渝教财〔2015〕101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08〕139号)。
2.主要政策内容
各高校参照重庆市免费师范生生活补助标准每生每月6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全年6,000元,对重庆市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进行生活费资助,其中:对通过资格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给予二等及以上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各高校从学费等事业收入中提取资助资金,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校内勤工助、临时生活补贴、特殊困难救助、走访慰问贫困家庭大学生等学生资助的比例,公办高校不得低于4%;民办高校不得低于6%。由高校通过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向贫困家庭大学生发放生活报酬或直接提供免费餐;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的,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
二、严格资助工作要求
(一)完善具体实施方案
各高校要按照“一项政策,一个具体实施方案”的总体原则,逐项制订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对于目前还没有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的,要限期出台实施方案;对于已经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但与市级规定不一致的,要限期调整完善;对于市级已经明确有标准规定要求的,高校实施方案不得低于市级规定标准。各高校要结合实施方案的制订完善,认真梳理、及时修订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行有关资助管理制度和资助工作流程,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全部落实到位。各高校要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本校各项资助政策实施方案和有关管理办法进行汇编,并报市教委(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做好重点人群资助
各高校要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等各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和学校资助工作重点;要对重点人群建立台帐,台帐要细化落实到每一名具体学生,并量身定制资助方案;要统筹利用好各种渠道来源的资助资金,做到资助力度精准,兜住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底线”。
(三)规范资助经费管理
各高校要按照规定比例,从学费等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资助资金,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并全部用于本校学生资助;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助资金,国家助学金必须按月通过银行卡等规定方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减少发放中间环节,减少现金发放;要建立完善资助资金发放签收和确认反馈机制。严禁对资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严禁滞留、挤占、挪用、截留资助资金;严禁把助学金作为奖学金管理。各高校财务部门要按照资助资金类型和资助项目建立单独项目账,确保每个资助项目和每种类型资助资金收支清晰明了。
(四)重视资助育人工作
各高校要加强受助学生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充分挖掘受助优秀学生典型,传播正能量;要积极探索有效方法手段,鼓励受助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要对受助学生广泛开展就业指导和学业帮扶,为受助学生搭建平台,提升学业水平和就业能力,助推受助学生适应社会、更好融入社会;要重点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受助学生诚信教育和普惠金融知识教育;要做好资助舆论引导工作,强化受助学生隐私保护。资助育人工作要实现课程化,要接“地气”,形成长效机制。
(五)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各高校要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渝教财发〔2016〕40号)要求,组织力量,每年对本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一次内部专项审计或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市教委、市财政局将定期对高校国家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对资助政策落实不到位、资助工作开展不力的高校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资助资金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资助违纪违规的高校,在考核评优、有关项目经费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