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内蒙古工业大学设立学校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全面负责领导内蒙古工业大学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内蒙古工业大学招生委员会下设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及高职高专的招生工作。
第九条内蒙古工业大学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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