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561号),从2010年起,在全国部分高等医学院校招收国家免费医学生,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定向培养从事全科医疗卫生的人才。为做好2017年甘肃省国家免费医学生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生计划
兰州大学招收240名,为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医学生;甘肃中医药大学招收270名,其中,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医学生110名,五年制中医学专业本科医学生160名。
二、招生对象
国家免费医学生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原则上主要招收农村户籍考生。要求培养对象思想政治素质好、身体条件符合专业要求,毕业后志愿在乡镇卫生院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6年以上。
三、录取办法
(一)国家免费医学生均须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招生计划面向全省,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向社会发布,在第一次填报志愿时(6月25日20:00至6月27日20:00)填报,在本科提前批A段录取,采用“1+1”顺序志愿,即1个第一志愿,1个第二志愿;生源不足时,征集志愿一次。第一志愿按计划数的120%投档,第二志愿及征集志愿按计划数的100%投档,由学校审核,择优录取。
(二)考生在填报国家免费医学生志愿前,必须对相关报考要求、培养及就业协议、毕业后服务义务等进行全面了解。考生填报国家免费医学生志愿,视作本人(未年满18岁的考生视为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履行国家免费医学生的培养和就业协议。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由学校审核择优录取(兰州大学执行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甘肃中医药大学执行本科二批控制分数线)。国家免费医学生一经录取,标志本人与培养学校的培养关系和毕业后在我省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6年的服务关系确立。在新生入学报到后,学生本人须与培养学校签订免费教育协议、与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不按要求签订免费教育和就业协议的考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体检不合格将按退学处理,相应培养关系和就业关系解除。
(三)国家免费医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入其他专业就读,其在学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四、相关政策
(一)国家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二)国家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就业协议,到定向服务市(州)人社部门报到,由市(州)人社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落实聘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经考核、体检合格后办理聘用手续,实行合同管理。
(三)国家免费医学生毕业后的定向服务单位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期为6年。服务期内,经审批可在全省乡镇卫生院之间调动。可按有关规定完成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其医师执业证书注明执业地点限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按规培规定注册地点)。凡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要求的国家免费医学毕业生将优先纳入“5+3”模式的全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参加规培的3年时间计入基层服务年限。服务期满后,国家免费医学生可选择继续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也可按相关政策提出调动申请自主选择工作单位,或参加城市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及自主择业。6年服务期满后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根据工作变动按有关规定变更。
(四)国家鼓励并支持免费医学生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给予政策倾斜。一是经过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国家免费医学生,注册全科医师后可提前一年晋升中级职称。职称晋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做硬性规定,把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作为免费医学毕业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二是按照相关政策落实国家免费医学生的工资待遇,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三是对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国家免费医学生,优先纳入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四是在开展或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时,优先安排国家免费医学生,鼓励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五是对服务期满、愿意继续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国家免费医学生,所在单位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上予以适当倾斜。六是对服务期满的国家免费医学生,在城市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五)不能正常毕业的国家免费医学生,须退还在学期间的相关减免费用;国家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或不能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履行服务承诺者,退还已享受的各种培养培训费用的同时缴纳50%的违约金,并将承担培养协议和就业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其违约事实记入个人人事档案,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违约名单。
附件:甘肃省国家免费医学生定向就业协议书(样本)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6月8 日
甘肃省国家免费医学生定向就业
协 议 书
(参考样式)
甲方1: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方2: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农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根据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与就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甲方(含甲方1、甲方2)、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国家免费医学生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国家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是指为重点充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医学生免费定向培养,要求志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 乙方清楚知悉国家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的内容,志愿参加“国家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 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 (学校)以下第 项高等医学教育取得毕业资格;
1.专业: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制5年;
2.专业:中医学本科,学制5年。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或乡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以下简称服务期),其中前3年应按照规定参加本省(区、市)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后为乙方提供聘任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四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按协议约定报到后,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自乙方报到当月起计发。
第五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鼓励并支持乙方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保障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
第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培训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七条 甲方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由国家和省级财政承担,并享受生活费补助。
第九条 乙方承诺按时取得毕业证书。因个人原因延期毕业的,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乙方承诺,在校学习期间和服务期内不报名参加国家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考试和行政事业单位招聘。
第十一条 乙方在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后15日内,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及甲方指定的其他材料,按时到甲方报到,并配合甲方办理就业入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报名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3年培训时间计入6年服务期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定向服务单位同意,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3年。顺延培训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取得《医师资格证》后,首次执业注册须到甲方办理,执业地点限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第十六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执行相应规定)。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在本县域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乙方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乙方放弃学籍,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无法取得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并按前述费用总额的5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立即退还培养费用(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并按前述费用总额的5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拒绝履约的,乙方应立即退还5年本科教育阶段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已享受培养培训费用(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国家和地方投入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前述费用总额的5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乙方应立即退还5年本科教育阶段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已享受培养费用(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国家和地方投入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并一次性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就业岗位或落实相关待遇的,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提出行政诉讼。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三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并一次性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培养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并返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后,甲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两家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出具书面诊断书,诊断结果一致,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两家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出具书面诊断书,诊断结果一致,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国家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书一式伍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两份送交承担乙方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其中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1(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2(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