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招生,杜绝不正之风,自觉维护广大考生权益。
2、进档考生的录取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普通类专业考生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文化课分数控制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考生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录取条件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成绩择优录取。
4、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依照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照顾政策的规定执行。
5、录取时按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比例提档,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参照考生专业志愿、总成绩和相关科目成绩进行,主动做好对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6、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且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口语测试。由于师资条件限制,其它专业原则上只招英语考生。
7、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按成绩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