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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城市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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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城市职业学院:民办学校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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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三亚城市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hk007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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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代码:12717(国标码 )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三亚城市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抱坡路100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2021年我校将面向全国进行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以各省(市、区)考试院(局)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有关省(市、区)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政策。

第十二条 考生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所招专业入学后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四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按照“志愿顺序,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基本原则: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分别达到所在省(市、区)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市、区)招生政策加分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可登录所在省(市、区)考试院(局)官网查询或我校网站主页之“招生信息”查询。

第六章 专业要求

第十八条 高速铁路客运服务、空中乘务专业报考要求:男生身高170cm-182cm,女生160cm-172cm;视力: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5.0,无色盲、色弱;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形体匀称,面部、颈部及手部无明显疤痕、斑点;入学后发现有条件不符合者,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七章  收费、退费

第十九条 住宿标准:学生宿舍为四人间2200元/年,六人间1600元/年。所有宿舍楼配备电梯、洗漱间、空调、热水器、衣柜、书桌、光纤网络等,条件一流。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9600元/年(建筑工程技术、建筑消防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大数据与会计、现代物流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烹饪工艺与营养、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旅游管理);10800元/年(室内艺术设计);12800元/年(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信息安全技术应用);14600元/年(新闻采编与制作、时尚表演与传播);14900元/年(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商务、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15800元/年(高速铁路客运服务、空中乘务);16800元/年(舞蹈编导、影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音乐表演);18600元/年(戏剧影视表演);19800元/年(应用英语国际专本连读方向)。

第二十一条 退费:按照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民办高校退(转)学退费办法》(琼教计[2008]158号)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4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800元/年或38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贫困生助学贷款,最高可贷款8000元/年,在校期间由政府全额贴息。

第二十四条 学院奖学金分为学习类、社团类、创业类,500-1500元/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支持和鼓励在校创业行动。

第二十六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学费8000元/年。

第二十七条 三亚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第九章 证书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实行“双证制”。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国家承认的三亚城市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专业技能考核合格者,由相关部门颁发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章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联系单位:三亚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三亚城市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三亚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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