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办学地点及层次
第二条 学校名称: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4377
第四条 办学地点: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宁夏唐明药业对面)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学院监察部门参与、监督招生工作全过程。
第九条 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录取的日常管理工作。招生办公室和各处、室参与招生录取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对参与和派出的招生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学院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章 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条 2012年学院面向宁夏招收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生,招生计划为320人,招生专业分别为: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森林资源保护、设施农业技术(设施园艺方向)、工程测量技术、园林技术、生物技术及应用(葡萄与葡萄酒方向)、食品营养与检测、每个专业招收40人。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第四批次(高职高专)。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程序。学院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我院认可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以考生投档成绩进行排队。
第十六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录取生源不满的情况下,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对志愿相同、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将根据相关科目成绩和外语成绩等作为录取参考。
第十七条 考生进档后,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我院各专业不限制语种。外语口试成绩、听力成绩以自治区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助学体系
第十九条 学院为了保证学业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了“奖、助、贷、补、减、免”助学体系,覆盖面达30%左右。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等)。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学历证书制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者,由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普通专科学费的收取,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所有专业学费标准为:34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学院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热情接待来信来访,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实行公开监督制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网 址:http://www.nxst.cn/
电 话:0951-4091874、5687313,欢迎考生及家长咨询。
传 真:0951—5687313
邮 编:750199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