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警察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招生秩序,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公安部关于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警察学院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招生政策,遵循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重庆警察学院
第五条 院校代码:12757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重庆警察学院的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公安学校,主要从事在职民警培训。1982年,重庆市成立了中专学历教育“人民警察学校”。2001年,人民警察学校与公安学校合并组建了专科学历教育的重庆警官职业学院。2005年起,学院与西南政法大学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公安专业(方向)本科生。201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重庆警官职业学院升格为公安本科院校,同时更名为重庆警察学院,主要承担本科学历教育和在职民警培训。2015年6月,学院成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八条 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第九条 学院住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景铮路666号。
第十条 办学基本条件: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着力培养应用型警务人才,竭力为学生提供先进的教学训练设施和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占地面积约556亩,校舍建筑面积约11.53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283.63万元。学院建有毒物毒品分析(市级重点实验室)、视频侦查、情报导侦、比对显微镜网络、犯罪模拟画像等各类实验室和校内实训场所44个,建有警务情报协同创新中心(市级)、反恐处突协同创新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建有警务战术训练馆、多功能靶场、多媒体教室、语音室等教学训练设施设备。图书馆公安业务类藏书种类齐全,馆藏纸质图书64.8万余册,电子图书34.4万余册,中外文期刊705种,数据库24个。同时,在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建有56个稳定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现有教职工281名,有高级职称教师68名,拥有博士学位教师51名。学院现有重庆市教学名师2名,重庆市教书育人楷模2人,重庆市优秀教师1名,全国公安系统教学名师3名,全国公安系统优秀教师5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在重庆市公安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设立招生纪律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录取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19年计划招收全日制本科公安专业学生400人,文科计划招生112名,理科计划招生288名。女生比例占计划招生人数的10%。治安学、侦查学、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文理兼收,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只招收理科生。
为满足“一带一路”发展对公安专业人才的需求,学院将在2019年治安学专业中,开设“一带一路”实验班。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凡报考学院的考生,须为重庆市生源且重庆市户籍(以考生参加高考时的户籍地为准)。同时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五)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六)高中毕业;
(七)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1997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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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体、心理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五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在17.3至27.3之间,女性体重指数在17.1至25.7之间;
体重指数(BMI)=体重千克数÷身高米数平方(单位:千克/米2)
体重千克数、身高米数保留2位小数,体重指数保留1位小数。
(三)视力:左右眼单侧裸眼视力均达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第十六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考生必须全部参加,其中有3项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十七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的内容、项目和标准等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凡报考学院的考生,必须参加2019年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在高考志愿表的本科提前批志愿栏内填写“重庆警察学院”及报考专业。招生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学院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二十条 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生计划数和考生人数1:4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人数。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招生工作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考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均合格的基础上,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投档成绩为依据,按照男女生比例要求,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量的120%,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二批次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认可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考生照顾政策。学院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在录取专业时,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志愿录取满额时,考生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若服从调剂,且相关专业录取未满额,向相关专业调剂录取。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学院收到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正式录取名册后,凡被录取的考生,由学院寄发通知书给考生本人。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院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的学生,学院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七章 学习待遇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警务化管理,着制式警服。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警察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按照《重庆警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有种类丰富的校内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学院建立了“奖、助、贷、补、勤、偿、免”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除后顾之忧,切实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学业保障。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学费:治安学、侦查学和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5625元/学年,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和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4625元/学年,住宿费1200元/学年。上述各类收费,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变更收费标准,则按照新标准执行。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1个月内,学院将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档案审核、政治复审和体检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加强招生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院招生部门联系。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重庆警察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景铮路666号
邮编:40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