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馆、研究所)、系(部):
现将《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财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2、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6月26日
附件1: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市委、市政府和市局下发的“三重一大”等各项财务规定,结合学院的各项规定和具体情况,本着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编制预决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按照税法、住房公积金、社保等有关规定,做好税款、住房公积金和各种保险的核算与缴纳;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三条 严格执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包括年度预决算和各月预决算。年度预算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制定;各月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进行综合预算,不得超出学院可支配资金。学院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安排;优先保障人员、教学和学院基本运营经费的支出,逐步降低非教学公用经费支出。
第四条 年度预算编制,依据预算年度的招生计划、学院发展需要,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进行编制。
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各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编制的下一年度预算上报学院警务保障处。警务保障处根据财政下达的下一年预算控制指标及学院预计收入情况,编制学院年度预算,报学院党委会审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学院批准预算情况确定各部门预算控制指标。
第五条 各月预算,包括日常固定支出、专项支出、承接各类培训支出、各部门采购办公设备及用品支出和各部门纳入计划支出,由各部门根据需求于月底前提出下一月支出计划,警务保障处于每月10日前,根据资金情况,综合平衡编制月预算。报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情况的变化及财政状况,年中进行一次预算调整;各部门按照学院下达的预算控制额度合理安排使用;学院对预算的执行实行监管,具体由警务保障处负责预算执行的监督、控制和管理。
第七条 警务保障处负责编制年度和各月财务决算,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培训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九条 各项费用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属发改委及物价部门监管的收费,需取得收费许可证;其它收入依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或党委会决议执行。
第十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账目,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部门不得自行开具收据进行收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财务支出按照学院党委会批准的预算项目执行,未列入预算的特殊情况,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纳入下一月预算。
第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批准外,须财务转账支付或公务卡支付。
第十三条 政治处于每月月底前将工资和津贴发放相关材料、每年12月底前将社保基数调整材料、每年6月底前将公积金缴费基数材料移交警务保障处。警务保障处按时执行。
第十四条 差旅费、会议费报销
(一)严格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标准、要求执行,超标部分不予报销。
(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原则上凡是要求食宿自理的会议、培训不参加,如确需参加的,事前需经学院主管、主要领导批准。
(三)出差或参会人员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学院领导审批后核销。
第十五条 各类培训报销
(一)承办部门按照培训班次制定经费支出预算,经批准后执行;警务保障处负责核定教学以外产生成本的支出。
(二)培训结束后承办部门编制决算报告,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学院领导审批。
(三)财务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学院领导审批后核销。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政采规定执行。对政采规定项目和额度以外的采购,由警务保障处组织实施,按照《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参照政府采购的形式,根据需求,每月上旬和下旬分别进行集中采购,特殊情况经学院领导批准后随时采购。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由部分处级领导和科级人员组成的15至20人的采购评审专家库。学院每次采购,主要依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标资质的组织机构,并从学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参与进行招标采购;或者由学院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3至5人(包括1名处级领导)自行招标采购。
被抽取的专家,每人每月只能参加一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批复单》,经学院党委会批准(或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处置。按规定必须上报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等的报废、转让,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严禁自行处置固定资产。对未经批准而自行处置固定资产者,学院将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所有对外签订的合同须经办公室 “文核”、法制部门或人员(暂定)“法核”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财务执行情况接受上级部门、学院党委、纪委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警务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作废。
附件2: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依法合规、厉行节约”的政府采购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规范完善学院自行采购项目的审批管理流程,持续提高相关资金的使用效率,学院根据《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行采购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自行采购项目范围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津财采〔2015〕67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二、采购工作组织流程
(一)警务保障处参照政府采购的形式,根据需求,于每月上旬和下旬主要依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标资质的组织机构,并从学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参与进行招标采购;或者由学院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3至5人(包括1名处级领导)自行招标采购;特殊情况经学院领导批准后随时采购。
(二)警务保障处负责组织实施,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三)每次采购评审小组,由1名组长和2或4名成员组成。组长由专家库中1名处长担任,成员由其他人员担任。
(四)警务保障处负责组织编制所需采购文件,提交评审组审议。采购评审工作集中封闭进行。
(五)警务保障处建立集中采购工作档案库,并负责每次采购工作全程资料的汇总和存档工作。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警务保障处负责指导使用人进行以下工作:
1、充分结合同期、同类项目的市场指导价格,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采购项目预算;
2、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特别是注册资本金额数高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3、询、报价双方应以诚信为原则开展询、报价事宜。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的预算,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报价清单,并注明联系方式;
4、自行采购项目的最终结算价格,原则上以供应商中的最低报价为准。
(二)使用人负责以下工作:
1、提供有相关领导批示的项目经费审批报告,采购项目应与实际采购内容相符;
2、按照实际需求申报相应自行采购项目,向警务保障处填报《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年度申报自行采购项目申报表》(附后);
3、报送至少3家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情况,若属于“单一来源”等特殊情形的,需附相关证明或情况说明。
(三)严禁以“化整为零”拆标等方式连续申报。
(四)警务保障处审核相关材料合格后,确定采购时间。
(五)确定评审专家组成员。
四、专家库成员名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