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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务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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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务职业学院:高职专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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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务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tj033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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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商务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院代码:12788

五、学校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23号

六、学校简介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始建于1955年。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秉承“厚德尚能,励学弘商”的校训,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成为一所系统培养现代服务业高技能人才的天津市首批高职示范校。迄今,已为国家培养了14万余名毕业生,很多已成为企业骨干,商界精英。 

学校现有海河教育园校区、河东校区及河西校区三个校区,总占地面积5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被评为天津市最美校园(高职组)第一名。学校设有8个二级学院和4个教学部,分别是国际贸易学院、应用外语学院、营销学院、会计学院、信息技术学院、旅游学院、广告学院、金融学院、马列教学部、体育教学部、公共外语教学部、德育教学部。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9000余人。学校教职工439人,其中专任教师354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师175人。 

学校不断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现有7个专业大类30个招生专业,形成了具有鲜明现代服务业特色的商科专业体系,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了一批国内领先的实训实践基地,建成承载多专业、多岗位、全业务流程的综合实训平台,学生不出校门就能得到全方位的就业创业体验。 

学校是教育部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的“滨海新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天津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天津市“一带一路”建设境外安全保障基地,滨海新区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海河教育园区大学生创新创业商务服务基地,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国际商务教育研究会主任委员校和职业指导专委会主任委员校,全国外经贸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校,全国报关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校,教育部职业院校外语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校,牵头组建天津市商务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商务职教集团被认定为全国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培育单位。学校是天津市“十一五”“十二五”高水平示范校和“十三五”世界先进水平高职院校立项建设

单位,获全国“黄炎培优秀学校奖”。

教师在全国高职院校教师教学竞赛排行榜中排名59位,在天津市排名第6位。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排行榜中排名第98位,在天津市排名第3位。

学校先后与澳大利亚、英国、美国、丹麦、韩国、乌克兰、加拿大等国家的院校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定期互派师生开展研

修交流、教育合作、境外实习实训等活动。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指导下有序开展,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校2021年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21年高考报考指南。

第七条:收费标准。学费:一般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专业5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住宿收费标准:1000元/生/年(全部为6人间)。如以上学费标准进行调整,按照最终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学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市),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原则为准。

第十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如有变化按照内蒙古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我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浙江、天津、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湖南、福建、广东、江苏等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见本章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艺术(美术)类录取规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投档录取原则规定进行录取。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无明确要求,则按照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总和录取。出现同分考生,则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较高者,如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比较文化课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二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考生参考第十四条。其他省、区、市份如果明确同分排序录取规则,按各省、区、市录取规则进行录取)。江苏省规定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甘肃省“对口升学批次”录取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文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成绩、“专业技能水平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对于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

第十五条:天津市“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录取的学生按照高职学校与中职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21年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据《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生手册》、《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入学后,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有各级各类奖、助学金,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并为贫困生设置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21年天津商务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邮    编:300350

咨询地点: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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