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精神,我处将对2013届及之前(2013年6月毕业)毕业生集体户口进行清理整顿,对于不符合集体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或查无下落(联系不到者)的、未按规定及时迁出本市的集体户口人员,公安机关将对其户口冻结,为避免对您办理个人事务带来不便,请按规定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集体户口人员,应当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及时将户口迁至现住地。
2、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未在本市就业的集体户口人员,应于2016年1月29日前将户口及时迁出本市。
3、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但在本市就业、按期缴纳社保的集体户口人员,应及时与企业协商,于2016年1月29日前将户籍进行迁转到新落户地。
4、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于工作日到我处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者,委托人需出具委托授权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