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湖南警察学院2020年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实现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学校全称、办学地点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学校全称:湖南警察学院
(Hunan Police Academy )
学校代码:11534
第四条办学地点: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
第五条学校为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章招生主管部门及咨询、联系方式
第六条招生工作由湖南省公安厅和湖南警察学院负责,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 邮编:410138
第四章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公安类专业招生对象为:湖南籍(学籍和户籍)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第八条学校2020年面向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山西、福建、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十个省(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为准。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五章招生工作组织机制及人员
第九条成立由湖南省公安厅和湖南警察学院主要领导牵头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把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招生工作人员名单由学校根据招生工作需要提名,由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熟谙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身体健康,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招生相关文件,参加招生工作业务培训,掌握相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熟悉招生流程及录取办法。未参加培训者不得参与招生工作。
第六章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和政治考察
第十三条学校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禁毒学、警务指挥与战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经济犯罪侦查八个专业为本科公安类专业。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规定,考生须参加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及政治考察。
第十四条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五条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体检安排具有二级甲等及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对考生申报的患病经历等情况、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高考招生体检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在组织对考生的身高、体重、外观、血压、心脏、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外,增加血检项目,主要开展艾滋病、梅毒、肝功能等检测,在此基础上综合作出体检结论。
第十六条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性别 |
测试项目 |
可测次数 |
合格标准 |
男子 |
50米 |
1 |
9"2以内(含9"2) |
1000米 |
1 |
4'35"以内(含4'35") |
|
引体向上 |
1 |
1分钟内完成9次以上(含9次) |
|
立定跳远 |
3 |
2.05米以上(含2.05米) |
|
女子 |
50米 |
1 |
10"4以内(含10"4) |
800米 |
1 |
4'36"以内(含4'36") |
|
仰卧起坐 |
1 |
1分钟内完成25次以上(含25次) |
|
立定跳远 |
3 |
1.5米以上(含1.5米) |
根据疫情防控和高温防暑形势,为确保考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的体能测评只选择“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立定跳远”和“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3个项目进行测评,其中考生有2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即视为合格。
第十七条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勇敢机智,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并经公安机关政治考察合格。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治考察不合格:
(一)曾有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
(二)曾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三)曾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四)曾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
(五)曾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
(六)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
(七)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八)曾被开除团籍或者被开除学籍。
(九)曾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十)曾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一)曾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之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
(十二)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十三)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入党(团)时间、学历、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
(十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
(十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六)曾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
(十七)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对其在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
(十八)有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不宜录取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的其他情形。
(十九)家庭成员曾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
(二十)家庭成员曾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十一)家庭成员曾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二十二)家庭成员曾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
(二十三)家庭成员有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影响今后被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及政治考察的时间和地点以学校公告为准。
第七章志愿填报
本科提前批填报志愿
第十九条考生必须在各省统一规定的志愿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湖南省考生报考学校公安专业的须在,报考学校普通专业的须在本科二批填报志愿。
第二十条报考学校的考生应在各省的相应批次志愿栏中准确填报志愿。湖南省考生在填报本科提前批志愿栏时,只能在六类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专业)中选报公安院校类湖南警察学院的公安类专业,不能跨类混报,否则志愿无效。湖南省考生报考学校普通本科批相关专业在本科二批志愿栏进行志愿填报。
第八章录 取
第二十一条学校招生实行网上录取。
学校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
第二十二条;普通专业中的法学、信息安全、行政管理、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应用心理学专业安排在本科二批。
第二十三条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相关规定确定学校的投档比例。
第二十四条招生工作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档案,对考生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五条公安类专业按考生的文化成绩和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治考察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普通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对于分数低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七条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八条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录警实际需求情况,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10%。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九条普通专业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规定执行。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三十一条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区)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公布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二条公安类专业新生入校一个月内,学校组织开展并完成学生的档案审核和体检复查。审核复查不合格的,转入普通专业学习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三条各专业学生统一住校。按照公安部规定,学校实行警务化管理,在校学生统一着制式服装。
第三十四条根据国家医保政策,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人社部、公安部、教育部和中央编办等六部委下达的文件精神执行;普通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学校各类招生严格执行湖南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2020年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为:
侦查学:7150元/年
治安学:7150元/年
交通管理工程:7150元/年
刑事科学技术:7150元/年
禁毒学:7150元/年
警务指挥与战术:7150元/年
网络安全与执法:7150元/年
经济犯罪侦查: 7150 元/年
法学:4000元/年
行政管理:4000元/年
信息安全:4800元/年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4800元/年
应用心理学:3800元/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律实行集体住宿,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年(含热水维护费100元,空调维护费100元)。
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正在上报审批中,最终以省发改委审核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奖学金、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
第三十九条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减(学费减免)”五位一体的助学体系。
第四十条学校设一等、二等、三等、单项等四个等级校级奖学金,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团干”、“优秀共青团员”等个人综合奖励项目和“立功、嘉奖、通报表扬”等个人单项奖励项目。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临时补助制度。
第四十二条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前须进行贫困生认定,步骤为:本人申请,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湖南警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管理工作部门审核、公示,并经学校研究确定贫困等级。
第四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照国家政策在当地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7-9月份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二章纪律
第四十四条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公安部下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
第四十六条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者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0年招生工作,由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