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设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学生奖励、勤工助学、贷款举措。
一、奖励:
(一)国家奖学金:条件、名额、奖励标准按当年国家奖学金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标准8000元/人・年(2016年全校39人获奖)。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名额、奖励标准按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标准5000元/人・年(2016年全校678人获奖)。
(三)市政府奖学金:条件、名额、奖励标准按当年市政府奖学金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标准4000元/人・年(2016年全校95人获奖)。
(四)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10名,奖励标准10000元/人・年
(五)校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不超过20名,奖励标准5000元/人・年。
(六)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组织管理能力强,为学校、学院学生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学生干部。奖励标准2000元/人・年。
(七)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校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5%,奖励标准1500元/人・年。校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10%,奖励标准1000元/人・年。校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15%,奖励标准500元/人・年。
(八)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在校毕业生总人数的10%,奖励标准1000元/人・年。
(九)新生奖学金:奖励各省考生按照我校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文、理、艺、体第一名的优秀新生。若招生人数超过100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录取总数的前1%予以奖励。
(十)单项奖学金: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依据各奖项的不同,奖励标准100--10000元/人・年不等。(2015年全校1831人获奖)。
(十一)社会团体(单位)、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按捐资单位(个人)要求评发。
二、勤工助学:
学校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拓宽勤工助学渠道,提供勤工助学实践机会。校内勤工助学报酬为8元/小时,每月最高320元/人。
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共分为3档;2016年全校共4336人次获国家助学金。
三、贷款:
我校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额度最高8000元/人・年,在学生家庭所在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