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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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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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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sd022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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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聊城大学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聊城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聊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聊城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47

第六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1号

第七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备案的专业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充分考虑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学校办学条件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结合考生志愿、体检、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择优录取。

(一)实行新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

1.按照“专业+学校”模式投档的批次。学校对进档符合录取条件考生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专业,因体检等原因不能录取的作退档处理;

2.按照“院校专业组+专业”模式投档的批次。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组内“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在专业组内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若投档成绩相同,按投档排序规则顺序录取。当考生无法录取到所填报的专业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等依次调剂录取,若考生达不到报考专业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3.其他批次按照生源省份招生工作文件执行。

(二)未实行新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

1.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对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无法录取到所填报的专业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等依次调剂录取,若考生达不到报考专业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云南省美术类投档排序成绩计算方法为:文化成绩(含照顾分)30%(折合成30分)加专业成绩70%(折合成70分)。

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美术学、设计学类、书法学、音乐学、舞蹈学专业使用省统考成绩,其中美术学、设计学类、书法学专业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若综合分相同,按照专业志愿、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

美术学、设计学类专业综合分计算方法为:专业成绩×文化满分/专业满分×70%+文化成绩×30%。

书法学专业综合分计算方法为:专业成绩×文化满分/专业满分×40%+文化成绩×60%。

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

3.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八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实行新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志愿填报须符合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条 运动训练专业录取工作遵照学校发布的《聊城大学2021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遵照学校发布的《聊城大学2021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转入本科阶段学习,须在学校指定专业和要求范围内填报志愿,学校根据预科期间学习成绩、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第二十二条 除英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外,我校其它专业均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大学英语、大学俄语、大学日语、大学西班牙语、大学法语、大学韩国语。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按学校制定的专业分流办法进行专业分流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官方网站和聊城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生入学时,学校将对所有新生逐一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严查冒名顶替和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弄虚作假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放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按照《聊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聊城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聊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或实施诈骗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聊城大学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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