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一条摇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 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结 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 奖学金的种类,根据资金来源分为政府奖学金、学校 奖学金和社会力量奖学金三大类。 政府奖学金是指由中央政府和山东省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等。 学校奖学金是指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专项经费设立的奖学 金项目,包括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 学校一、二等奖学 金) 、单项奖学金(学校二、三、四等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和优秀新 生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的 奖学金。 第三条摇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除 有特别说明之外,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第二章摇 政府奖学金 第四条摇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德智体全面 发展、综合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 8000 元,评审比 例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计划。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 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山东省政 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因违纪受到纪律 处分或被通报批评者,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 别突出,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 班 级)前 10% ,无不及格课程。 第五条摇 山东省政府奖学金。 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 6000 元,评审比例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计划。 同一学年内,获 得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 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山东省政府励志奖 学金。
申请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因违纪受到纪律 处分或被通报批评者,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 别突出,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 班 级)前 15% ,无不及格课程。
第六条摇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德 智体全面发展、综合表现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励标准为 每人 5000 元,评审比例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计划。 同一学年 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和山东省政府励 志奖学金。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因违纪受到纪律 处分或被通报批评 2 次及以上者,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 年级同专业(班级)前 30% ,无不及格课程。 (五)通过学校组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生活俭 朴。
第七条摇 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 奖励对象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表现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 生,奖励标准为每人 5000 元,评审比例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计 划。 同一学年内,获得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 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 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因违纪受到纪律 处分或被通报批评 2 次及以上者,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 年级同专业(班级)前 30% ,无不及格课程。 (五)通过学校组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生活俭 朴。
第三章摇 学校奖学金 第八条摇 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是学校面向学生设立的最 高奖项,奖励对象为思想品质优秀、专业知识扎实、综合素质优异, 或特殊专长突出、榜样作用优良的学生。 校长奖学金总额度 50 万元,奖励标准为每人 5000 元,每年评 选 100 名优秀学生,同时授予“ 鲁东大学年度百优学生冶 荣誉称 号。 申请校长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因违纪受到纪律 处分或被通报批评者,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无任何 不良信用记录。 (四)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班级) 前 15% ,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 85 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 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 (班级)前 10% 。 (六)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 文体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或为学校赢得较高声誉、作出 重要贡献,具体标准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 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 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须通 过专家鉴定) 。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 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 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非体育专业学生获得省级以 上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体 育专业学生获得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 目前二名或省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集体项目第一名。 集体项目 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大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 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得省级及以上十大杰出青年、青年五四奖章、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等荣誉 称号。 第九条摇 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品学 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分别获得学校一等、二等奖学 金,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 3000 元、1500 元,同时授予校级和院级 “优秀学生冶荣誉称号,评定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 3% 、5% 。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因违纪受到纪律 处分或被通报批评 2 次及以上者,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无任何 不良信用记录。 (四)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创新能 力、综合素质突出。 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方面,一等奖学 金申请者均应名列同年级专业(班级)前 15% 以内,二等奖学金申 请者均应名列前 30% 以内;无不及格课程。
第十条摇 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思想品 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 生。 评审项目包括道德之星、学习之星、成长之星、实践之星、创新 之星、文体之星、创业之星等。 根据奖项类别和实际成绩,单项奖获得者可以获得学校二等、 三等、四等奖学金或相应奖励,其中二等奖学金按条件评定 10 名 左右,三、四等奖学金评审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5% 、7% 。 奖励 标准分别为每人 1500 元、1000 元、500 元。 一、申请单项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因违纪受到纪律 处分或被通报批评者 2 次及以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无任何 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 取得突出成绩,一般不能出现不及格课程。
二、申请单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一)道德之星(学校二等奖学金) 1. 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 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领社会道德风尚。 2. 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维护校园安定团结,敢于同不良行为做 斗争,自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稳定、和谐。 3. 尊敬师长,孝敬父母,诚实守信,礼貌谦逊,为建设文明校 园、和谐社会做出突出贡献。 4.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热心公益,甘于奉献,不计较个人 得失,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积极帮贫助困。 5. 面对困境,以巨大的勇气接受挑战,自强自立,在逆境中创 造奇迹。 (二)学习之星(学校三等、四等奖学金) 1. 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强,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 名均在同年级专业(班级) 前 30% 且未获得学校二等奖学金及以 上奖项。 2. 在政府机构主办的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 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具有申请三等奖学金的资格。 3. 在政府机构或学校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地市级二 等奖、省级三等奖和学校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具有申请四等奖学 金的资格。 4. 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 85 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
(三)实践之星(学校三等、四等奖学金) 1.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实践活动,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获 得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机构表彰或新闻媒体独立报道。 2. 积极参加学校的学生教育管理服务活动,获评校级以上优 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或在宿舍管理、社团活动、服务他人中取 得突出成绩。 3. 学习成绩较好,综合素质较强,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 名均在同年级专业(班级)前 2 / 3 以内。 (四)成长之星(学校三等、四等奖学金) 1. 成长之星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取得显著进步和实现高水平就 业的学生。 2. 取得显著进步的学生,主要是指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较 上一学年取得突出进步的学生。 其中学业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在 同年级同专业(班级) 排名前进 15 个以上名次的,可申报学校三 等奖学金;前进 10 个以上名次的,可申报学校四等奖学金 3. 实现高水平就业的学生,主要是指通过升学深造、考取公务 员(事业单位或选调生) 、进入大型国企或上市公司、自主创业等 形式,实现较高水平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参选者应获得毕业和学 位授予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升学到国内(含港澳台地区) 重点高校(研究所) 、或以全 额奖学金到国外著名高校继续读研或直博的。 (2)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选调生,或被大型国企、上市公司 — 10 — 录用并已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 (3)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冶计划,或志愿 到边远地区、基层艰苦行业就业并已签订就业协议的。 (4)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并取得良好经营业绩或带动多 人就业的。 (五)创新之星、文体之星、创业之星 创新之星、文体之星、创业之星的评审标准、条件、比例和表 彰,由团委、招生就业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摇 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主要包括专业奖学金和 优秀退役士兵奖学金等。 (一)专业奖学金。 专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学业成绩、创 新创业、社会实践、出国留学等某一或某几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中 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 专业奖学金的评审条件、比例和奖励标准由所在学院单独制 订,报学校研究同意后,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二)优秀退役士兵奖学金。 优秀退役士兵奖学金的奖励对 象为在校就读期间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表现突出的退役复学学 生。 奖励标准为每人 1000 元,评定比例不超过当年退役复学人数 的 30% 。 申请优秀退役士兵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应征入伍前取得鲁东大学学籍(含高考录取后保留入学资 格)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 11 — 2. 在部队服役期间获评“优秀士兵冶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摇 优秀新生奖学金。 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为高考成绩优秀、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本科新生。 一般 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评审发放。 优秀新生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分别获得学校一等、二等优秀 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 5000 元、2000 元。 优秀新生奖 学金的评审按高考成绩排名和入学后表现评定,一等按招生大类 评审,二等按专业(班级)评审,评审比例分别不超过 0. 3% 、2% 。 申请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无不良记录。 (四)第一志愿报考并被我校录取。 (五)入学测试和综合评定成绩位于班级前 20% 。 (六)高考成绩位于招生大类前 0. 3% 的学生可以申请一等优 秀新生奖学金。 高考成绩位于本专业(班级)前 2% 的学生可以申请二等优秀 新生奖学金。 外省考生成绩以山东省数据为基数,综合所在省份情况进行 折算,申报数量以省为单位设定上限。 艺体类学生将文化和专业 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后,再按专业成绩 70% 、文化成绩 30% 计算综 合成绩。
第四章摇 社会奖学金 第十三条 摇 社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 难、符合设奖单位其它条件的学生。 第十四条摇 社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评审比例和申请条件,在 充分尊重捐资单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捐资方和学校按照双 方签订的协议或制定的章程,由学校(学院)组织评审发放。 第五章摇 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五条摇 奖学金的评审在学校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进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成立相应的评优工作领导 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摇 奖学金的评审一般按照“宣传动员、个人申请、班 级(学生组织)推荐、学院初评、学校审核评定冶的程序进行。 (一)学校根据评审工作要求,每年 10 月前后印发通知,启动 年度评审工作。 (二)学院根据工作部署,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评选 办法,公布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进行广泛的宣传动 员。 (三)学生对照评审条件,自主申报,填写《鲁东大学学生奖学 金申报表》 。 (四)以班级(学生组织) 为单位,由辅导员( 班主任) 和班委 会(学生组织主席团) 负责,对照评审标准确定初步候选人名单, 经确认无异议后,通过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候选人,出具推荐意 见并向学院推荐。 (五)学院对照评审标准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进行公示,经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出具评审意见并报学生工 作处。 (六)学生工作处对照评审标准条件和比例进行审查,经公示 无异议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发文公布,并颁发奖金和证书。 专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根据设奖单位(个人)要 求,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在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 政府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学校一等奖学金评审中,学习成绩 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符合基本条件,但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或 做出重大贡献、且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同年级专业 (班级) 前 40% 的学生,经学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 推荐参加学校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摇 评审工作必须严格评审条件、严守评审纪律、严 明评审程序、严密检查监督、严肃责任追究,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不得擅自调整标准额度,不得擅自增减名额, 不得以班费等名义挤占、截留和挪用奖学金。 违反评审工作要求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同时取消所在单位 (个人)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摇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有关举报线索和学 生申诉。
第十九条摇 各类奖学金按学年评审发放,一般不重复发放。 获得政府奖学金、高额社会奖学金的学生,年度内同时获得学 校一等奖学金及以上奖项时,一般只授予荣誉称号,不再发放奖学 金。 同一年度内,除专业奖学金外,一般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两项 及以上学校奖学金。 因同一事项获得校内其它奖励的学生参评单项奖时,一般只 授予荣誉称号,不再发放奖学金。 第二十条摇 学生获评奖学金后,应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凡获 评后半年内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应当 追回奖学金,取消荣誉称号。 第六章摇 附摇 则
第二十一条摇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此前有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摇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