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武汉工商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国家教育部备案院校代码为13242,湖北省招生代码为C217,外省考生以当地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招生代码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武汉工商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方案、实施细则,调整学科招生计划等事宜。
第三条武汉工商学院招生工作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条武汉工商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察组,监察组设在纪委监察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五条我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规则。
第六条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政策,2021年我校面向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学校根据各省录取规则实行平行志愿或梯度志愿录取。
第七条武汉工商学院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八条艺术类录取规则
一、艺术类统考:
(一)美术学类、设计学类:考生专业统(联)考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相应录取控制线者均可填报我校,原则上湖北省按(文化成绩×40%+统考成绩×60%)×2,外省按(文化成绩×40%+统考成绩×60%)作为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排序录取。若该省有特殊要求,遵循该省当年公布的录取规则。
(二)舞蹈学类:考生专业统(联)考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相应录取控制线,按专业统(联)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考生统(联)考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排序录取。若该省有特殊要求,遵循该省当年公布的录取规则。
二、艺术类校考:
数字媒体艺术(广东省、江西省)、艺术与科技(广东省、江西省、陕西省、山西省)、舞蹈表演(陕西省)专业校考成绩达到我校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相应录取控制线,按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排序录取。
第九条学校录取考生无外语语种要求,但新生进校后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
第十条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不受民族成份限制。
第十二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学历学位
第十三条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武汉工商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武汉工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改革,按学分制收费,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均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审核通过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武汉工商学院招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