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国家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定由学生管理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财务中心、各二级学院、书社和相关部门共同配合搞好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落实到人头。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管理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生管理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每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各书社的专业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提出初步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八条 同一学年度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学习成绩各科平均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专业主科的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5分;
(2)学习成绩各科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专业主科的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5分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其他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3)无迟到、早退、旷课、未归;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获得学院以上表彰;
(5)综合素质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5.同等情况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六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请程序
学校下达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后,由各书社向学生公布书面通知并做好宣讲和推荐工作。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本人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单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书社推荐程序
各书社在学生完成申请后,全面开展初评工作。
1. 各书社应对学生学习成绩和各项证明材料进行严格评定审核。
2.学生的思想品德、政治素质、遵守校规校纪的情况应广泛征求班级同学、班主任、辅导员、任课老师的意见并结合实际表现进行评定;
3.根据学生本人提供的综合素质证明材料,结合其专业特点,通过各书社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的集体研究、讨论确定。
4.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计划,推荐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并报送学生管理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校级评审程序
学生管理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学校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确定最终上报学生名单,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根据教育厅审批结果和发放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举行国家奖学金颁发仪式,按时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为激励学生、加强管理、让学生家长及时清楚的了解学生在校被资助情况,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积极作用,我校建立向获奖学生家长寄发《国家奖学金喜报》制度。由学生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国家奖学金喜报》,各书社负责寄发工作。
第十五条各书社要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奖金使用的有效指导和监督,杜绝获奖学生铺张浪费,确保国家奖学金作用的发挥。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