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我校招生就业处向考生发放由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二 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14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三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对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新生,组织专家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考生须诚实守信,凡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四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关于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6) 232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届时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实际公布为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五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入校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兵役资助、优秀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五味缘“爱心银行”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