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建筑学院
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民办高等学校
第四条 校址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业代码 |
专业 |
收费标准 |
082901 |
安全工程 |
13200元/生·年 |
090502 |
园林 |
13200元/生·年 |
081201 |
测绘工程 |
13200元/生·年 |
082502 |
环境工程 |
13200元/生·年 |
081802 |
交通工程 |
13200元/生·年 |
120204 |
财务管理 |
13800元/生·年 |
120201K |
工商管理 |
13800元/生·年 |
120103 |
工程管理 |
13800元/生·年 |
120105 |
工程造价 |
13800元/生·年 |
120104 |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 |
13800元/生·年 |
120801 |
电子商务 |
13800元/生·年 |
120210 |
文化产业管理 |
13800元/生·年 |
120410 |
健康服务与管理 |
13800元/生·年 |
081001 |
土木工程 |
14400元/生·年 |
081002 |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
14400元/生·年 |
081003 |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
14400元/生·年 |
081004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
14400元/生·年 |
081005T |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
14400元/生·年 |
082801 |
建筑学 |
14400元/生·年 |
082802 |
城乡规划 |
14400元/生·年 |
082803 |
风景园林 |
14400元/生·年 |
081006T |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
14400元/生·年 |
080601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16200元/生·年 |
080701 |
电子信息工程 |
16200元/生·年 |
080703 |
通信工程 |
16200元/生·年 |
080901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16200元/生·年 |
080801 |
自动化 |
16200元/生·年 |
080904K |
信息安全 |
16200元/生·年 |
080906 |
数字媒体技术 |
16200元/生·年 |
080905 |
物联网工程 |
16200元/生·年 |
080910T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16200元/生·年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 |
16800元/生·年 |
101101 |
护理学 |
16800元/生·年 |
130502 |
视觉传达设计 |
19200元/生·年 |
130503 |
环境设计 |
19200元/生·年 |
130504 |
产品设计 |
19200元/生·年 |
130506 |
公共艺术 |
19200元/生·年 |
130509T |
艺术与科技 |
19200元/生·年 |
050303 |
广告学 |
16000元/生·年 |
130507 |
工艺美术 |
19200元/生·年 |
130310 |
动画 |
21600元/生·年 |
130508 |
数字媒体艺术 |
21600元/生·年 |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建筑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及相关程序
我校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校内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的方式来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对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视情况给予其它方式的资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奖学金;2.勤工助学;3.临时困难补助。具体工作开展依据《长春建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说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九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一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院校志愿录取: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他志愿线上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对于进档考生,在专业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清),若多名考生等效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综、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综、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艺术类以专业成绩(素描、色彩、速写)、文化课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在所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将其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依据国家招生文件给予特殊考生的加分政策,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录取到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必需具备有一定的绘画基础。入校后须加试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将转入其他专业;建筑学、城乡规划、广告学、艺术类专业,有色盲、色弱者限报。
艺术类考生还需遵循以下几点:
1.吉林、江苏、浙江、湖北、河南、河北、辽宁、黑龙江、天津、山东、内蒙古、新疆、江西等省的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当地省招生办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并取得统考合格证方可报考学校。
2.录取时吉林省艺术类专业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专业课成绩100%+文化课成绩6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江苏、浙江、湖北、河南、河北、辽宁、黑龙江、天津、山东、新疆、江西等省艺术类专业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专业按投档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学校在江苏省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江苏考生必测和选测科目等级均不得低于C,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进行录取.当分数相同时,先看须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若须选选测科目等级相同,再看另一个选测科目等级高低;等级顺序为A+、A、B+、B、C。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学校在上海市、浙江省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考生选考科目按照所在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学校选考科目为准;如果录取原则与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有冲突,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及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