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1、学院录取投档比例为: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2、录取时,以高考总分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级差。如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3、根据考生报考科类(文史类、理工类),按总分从高到低分别进行排序。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和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按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语文。
4、艺术类:按照进档考生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进行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再按文化课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进行排序。
5、录取时不对男女考生比例进行限制。
6、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学院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关于照顾分数的相关政策,但该分数只在考生进档时有效,在决定是否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在专业分配的问题上,对政策上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原始成绩排队分配专业,不享受加分。
第十四条 在浙江、山东省综合改革试点省,按照浙江、山东综合试点相关规定录取。
第十五条 除外语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语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