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设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良学风班奖学金等专项奖学金。
第二十条设置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学生救助等资助形式,对困难学生给予资助。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资助体系,每年奖励资助学生总金额近6000万元,每年受到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占在校生的47%左右。
1.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约占在校生的3.5%,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3%,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3档:一等4300元/生•年;二等3300元/生•年;三等2300元/生•年。
4.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评定,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情况综合评定,每学年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名额为2700名,每人奖励1000元。
5.优良学风班奖学金:每学年评选100个优良学风班级,每个奖励3000元。
6.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取不低于200元/月的报酬,补贴生活、学习费用。
7.困难学生补助:学校每年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金或实物补助。
8.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多可贷款8000元。
9.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最高每年可补偿8000元。
10.社会助学:学校积极筹措社会资金,设立“***助学基金”、“***励志助学金”、“***奖学金”等项目资助困难且优秀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