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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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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高职专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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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jx002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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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2021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江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招生工作,是指国家正式下达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及“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名称: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第六条国标代码:12934

第七条办学地点:江西省赣州市

第八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国家双高院校)、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江西省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和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院校、江西省专升本联合培养院校,综合办学实力已跻身全国高职院校百强)

第九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十条办学特色:学校秉承立艺树人的校训,坚持以师生为根本,遵循特色办学、开放办学、合作办学的理念,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是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是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全国职业院校魅力校园、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全国就业50强高校。开设有旅游管理(森林旅游)、风景园林设计、移动互联应用技术、林业技术、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家具设计与制造、通信技术、建筑室内设计8个专升本专业(与南昌航空大学、江西理工大学、江西农业大学、赣南师范大学、南昌工程学院联合办学)、59个高职专业、2个中外合作专业;现有国家教学资源库1个,省级教学资源库5个,国家精品在线课程1门,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31门,立项省级教改课题54项;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示范建设专业、人才培养创新试验区共33个,学校被评为教育部第三批国家级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见附表)

第十二条 计划公示: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优先,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五条 外语要求: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加分规定: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开班原则:每个专业选报人数不少于20人,少于2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开班。

第十八条 录取查询:录取结果将按上级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校网站查询。

第四章 入学、收费、奖助、毕业及就业

第十九条 入学与注册: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及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为5000元/人·年,住宿费为900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 奖助学政策: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经评定,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人·年,二等3300元/人·年,三等2200元/人·年);校内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在校学生均可申请;贫困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申请助学贷款,具体办法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09]17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就业:学校牵头组建江西林业职教集团,共有成员单位138家,通过“双向选择、推荐就业”,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连续多年均在90%以上,名列江西省同类院校前茅,是“2014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就业竞争力示范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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