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一)根据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考试,提前录取。
(二)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在不低于180分的基础上,我校根据考生考试情况确定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对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可在我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可在我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三)体育专项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60分。
(四)在文化成绩、体育专项成绩均达到我校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我校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按3:7比例进行综合评价,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具体公式:综合分=(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
(五)我校根据各招生项目计划数,依据上线考生填报的志愿梯次顺序,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分阶段录取,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体育专项成绩高的考生。第一阶段分项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如各项目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第二阶段再录取第二志愿。如第二志愿录取后仍有项目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剩余计划用于调剂。调剂计划在第二志愿剩余上线考生中不分项目按综合分(不得低于各项目第一志愿录取综合分最低分)由高到低择优调剂计划录取。
(六)录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及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后,通过我校招生办公室网站向社会公布。已报名并被我校运动训练专业录取,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同时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