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治考核。政治考核工作由考生户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公室会同当地招生办公室、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审查办法和标准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各市级征兵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省征兵办公室下发的体检面试合格考生名单,指导县级征兵办公室认真做好参检考生政治考核工作,并于7月23日前将政治考核合格的考生名单(式样见附件3)和《招收士官政治考核表》报送省征兵办公室。7月28日前,省征兵办公室将体检、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考生名单送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依据体检、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考生名单,在相关考生的电子信息中标注合格标志,作为投档的依据之一。
5.录取。省教育考试院和省征兵办公室共同组织做好录取相关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在体检、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考生中,根据志愿和分数,区分性别,按招生高校定向招收士官生计划数的120%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军人子女、英模烈士子女,以及省级政府表彰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等先进个人优先录取(优先录取考生名单由省征兵办公室向有关高校提供)。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补投第二志愿合格生源,仍完不成计划的向未录取的合格生源征集一次志愿,生源数量仍然不足时,可调整到上线考生数量充足的省份录取。8月10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向省征兵办公室和招生高校提供录取名单,招生高校按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9月底前,省征兵办公室将录取名单抄送招收部队,并将相关考生的《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招收士官政治考核表》和《定向培养士官招生面试表》移交招生高校装入学生档案。
6.补充。培养对象因淘汰或录取不足出现的空缺,每年年底前从同年级本专业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中进行选拔补充。高校对报名学生体格、病史、政治和学习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择优推荐培养对象;省征兵办公室会同招收部队按规定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面试,根据其学习成绩、现实表现、入伍意愿等,择优确定为培养对象。
(二)联合培养
定向培养士官学制为3年,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前2.5学年的全部课程由高校负责,招收部队根据需要对接指导教学;后0.5学年为入伍实习期,由招收部队负责,实习完成后由高校办理毕业手续。
1.教学管理。高校应单独组建班次,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开始前,招收部队所在大单位兵员和文职人员部门指定训练指导机构与高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根据部队士官岗位实际提出培养需求,会同高校商定培养方案、设置专业课程,做好教学的有关准备工作。培养对象在高校学习期间,部队训练指导机构应对高校教学进行指导,促进教学与使用的对接。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要积极探索士官培养对象属地管理办法,采取编入民兵组织或预备役部队的方法,协助高校加强集中统一管理、军政训练工作。
2.淘汰。定向培养对象入学1个月内,当地兵役机关会同高校组织体格复检和政治复查,不符合入伍条件者取消定向培养资格,高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培养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入伍的,由高校根据情况调整到其他班次学习;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在校课程、考试不合格,或者拒绝入伍经教育无效,以及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或者触犯法律的,按照所在高校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3.毕业。入伍实习合格、符合有关高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返回高校,由高校直接办理毕业相关手续。实习不合格,无法胜任士官岗位的,撤销其档案中入伍材料,返回原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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