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一些培训机构与高校的下属机构之间通过借用教学场地、旁听学校课程等形式形成便利条件,打着与高校“合作办学”的幌子,有意作夸大、虚假宣传,声称毕业时发放同样的学位证、毕业证,给受害者造成虚假录取的表象。这些都是诈骗的辅助行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钱财。
套路二 只要花钱就能“补录”
池某在饭局上认识了谎称曾在教育部当过处长、后来借调到国务院当秘书的李某,期间池某谈到孩子高考的事,李某说在中国政法大学有熟人,并当面给一个叫“王哥”的人打电话来运作此事。李某说需要40万元疏通关系,并称“办不成全额退款”,池某很快给了李某现金40万元。直到9月初,孩子也未接到中国政法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池某质问李某时,对方仍称“没问题”,正在通过教育部协调此事。后来,池某再度给李某打电话时,一直接不通,才意识到自己被骗。后李某以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法官释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各种高考招生诈骗案件来看,犯罪分子为了取得被害人对其办事能力的信任,一般会谎称是级别较高的政府工作人员骗取钱财,从而同时也构成招摇撞骗罪。但招摇撞骗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年,假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还是按照择一重罪的原则,以诈骗罪对其处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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