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区属各职业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引导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紧贴市场、紧贴产业、紧贴职业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当地产业发展联动机制,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服务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服务民生改善、服务就业创业、服务精准脱贫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2010〕9号)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联 系 人:张雅轩、芈剑
联系电话:0991—7606215、7606217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服务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需要,特别要满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应以教育部最新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使用规范名称,并遵照本实施细则,履行相关程序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二章 专业设置要求
第四条
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中国制造2025新疆行动方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向优势产业、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倾斜。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科学规划专业设置与调整,做好骨干专业、长线专业与新兴专业、短线专业的布局,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实时调整,对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就业率低、办学质量不高的专业要及时停办。
第六条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区域内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进行统筹指导,原则上相同专业设点数量不得超过本地区学校总数的30%,避免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新设置专业须紧贴自治区和各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稳定的人才需求,且区域内现有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不能满足培养需求;
(二)有详实的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报告、专业设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相关行业、企业的专家论证意见;
(三)有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科学、规范、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四)具备开设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基本办学条件;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结构比例合理,其中,每个专业必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与所开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任专业教师;
(六)提供校企合作协议或企业订单培养协议,明确学校、企业的“双主体”作用,激发企业协同育人积极性,为深化产教融合提供保障,制定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措施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校专业建设规划,合理控制专业点总量,原则上每所学校年度新设专业数不超过3个。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设置条件按国家设置标准执行,并应具备相应办学资质。
第四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州、市)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在自治区教育厅备案,专业设置备案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相关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并形成《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组织相关行业、企业、职业教育专家进行专业设置论证,形成专业设置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论证不少于5人,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2人,且应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申报专业须经过所在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研究通过;
(六)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照年度通知要求,报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申报设置专业进行统筹指导,严格落实相同专业设点数量要求,并结合区域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和学校实际提出明确指导意见,对符合设置要求专业整理汇总并及时将审核备案结果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地(州、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对符合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的专业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逐级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后开设。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申请设置《专业目录》外专业,经自治区教育厅通过,报教育部备案公布后方可开设。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申请新设专业需提交的材料:《专业设置申请表》《学校发展规划》《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计划)等相关教学文件、专业师资队伍相关材料、专业实训条件相关材料、专业设置专家论证意见等。申请新设《专业目录》外专业,还需按照《专业目录》专业简介规范要求,提供500-800字的专业简介。
第十八条
申请新设专业材料采取纸质报送和网络填报两种方式同时进行,教育厅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系统平台”开展本项工作的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经正式公布备案的新设专业,如一年内未上报招生计划或具有招生计划而不实施招生行为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招生资格,需在下一年重新申报。
第五章 指导与检查
第二十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邀请行业企业专家建立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学校专业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进行专业设置调整,形成专业设置与调整优化机制,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各中等职业学校每年要对专业人才培养开展自查和自评工作,形成人才培养年度质量报告,并在学校公共网站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不断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应及时报送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的统筹指导和规范化建设,每3年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连续三年低于60%的专业,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该专业招生。督查结果及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每年要对全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通过中等职业学校年度质量报告、教育教学督查、教学诊断与改进等工作,对区属和各地(州、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过程指导、检查和监督。
自治区教育厅每年要对中等职业学校申请备案的新设专业,组织开展备案材料真实性抽查,对实际办学条件与备案材料差距过大的取消或不予备案。根据需要,每3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办学情况进行评价,对专业设置统筹管理混乱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暂停新增专业申报,责令整改;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连续三年低于60%的专业,暂停该专业招生和学校新设专业申报。
第二十三条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取消该专业的招生,再次招生需按照专业设置要求重新申报、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条款内容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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