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须自带毛笔、墨汁、砚台、毛毡等考试用具,须携带《专业统考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不得携带和使用涂改液、修正带。
二、严禁携带(佩戴)手机、手表、照相、摄像设备、电吹风机等电器和电子设备、金属首饰、书法工具书、篆书等字体小样、书籍资料、小抄、草稿纸、纸张、书包等进入考点,答卷用纸由考场提供考生不得自带,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三、考生须于开考前60分钟到达考点,接受检查通过后方可进入考点和考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凡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点,由于接受检查而耽误考试时间的,责任由考生承担。进入考点大门前,须将已经携带的手机、书包等禁止带入考点的物品提前交家长、老师等送考人员,再主动接受考试工作人员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第一次贴身检查(含携带物品),然后接受智能安检门安检,检查通过后,排队进行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前往考场,在考场门口出具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再次主动接受监考员进行身份验证和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第二次贴身检查(含携带物品)。
四、考场安检通过后,考生进入考场并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始终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考试中途不得离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五、考生拿到试卷和答题纸后,须认真核对科目是否正确,试题有无漏印、错印、重印、字迹不清、缺页、缺损等,无误后,在试卷分发对照一览表上签字。发现问题立即举手报告,申请更换。凡开考后要求更换的,耽误的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考生须在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生号和座位号,并在答题纸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凡未在试卷分发对照一览表上签字、未认真核对本人应考科目、未认真核对条形码考生信息是否与本人一致、粘贴条形码不准确以及填写信息有误,由此造成考试科目不符、影响答题纸数字化处理和评卷结果等的,责任均由考生自负。
七、考生不得撕破答题纸;不得在答题纸上穿孔、任意涂画;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作答时,不得增减字数或改变文字顺序;临摹和创作答题纸不得落款、钤印,不得画界格。
八、考生应在答题纸上印有“姓名”栏的一面书写,且须认真审题并根据试题要求将印有“姓名栏”标志的一边置于上方或右侧。书写不能覆盖“姓名、座位号、条形码”,不得污染、损坏考生信息条形码。
九、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考场时钟仅做参考,考试实施过程中各个节点时间一律以考点统一发出的相应信号为准。
十、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等,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等,不得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以其他方式外传试卷内容,不得乱倒、乱泼污水。考生不得穿国家机关制式服装或培训机构统一制作的服装参加考试。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一、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并停止作答,并将试卷和答题纸整理好。考生须晾干答题纸后再交卷,由于考生未晾干答题纸交卷,由此造成的作品受损,责任均由考生自负。待监考员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等收齐,发出退场指令后,考生方可依次退场。
十二、考生如不遵守本规则、不服从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等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和“双公示”信息系统;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考生须配合监考员等工作人员对本人违规事实进行认定和处置,并按要求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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