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校收费改革,促进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限于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四年制本科弹性修业年限为3至6年,五年制本科弹性修业年限为4至7年,专升本本科弹性修业年限为2至3年。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拟定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并执行。未经批准,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财务处提供相关信息。教务处提供新生信息和在校生学分信息;学生处提供新生“绿色通道”信息、在校生减免、缓交学费信息,家庭经济困难和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凭学生处开具的证明免费选取学分课程。
第八条 各学院(系部)是组织本学院(系部)学生按规定交费的责任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学院(系部)要加强对学生交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交费。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 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100元。
第十条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不同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有所不同。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第四章 学费结算
第十一条 新生第一学年,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的总额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课程学分预付学费,学生在预付的学分学费额度内,根据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自主选课,选课超出的学分学费部分,原则上应先行预交;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预选课程折算的学分学费之和交纳。
第十二条 学生在交清年度专业注册学费、预付学分学费及住宿费后方可注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提交证明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因修读辅修、双学位或其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之外的课程,按实际所修课程学分计收学费,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同,自学籍转换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交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因休学等原因中断在校学习,复学后按月计收专业注册学费。学生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在校学习,按月计收当年的专业注册学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年限交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七条 学分学费每学年结算一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时须交清专业注册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学校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第五章 学费减、免、贷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九条 各学院和学校财务部门应协助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好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到账的学生贷款信息按月整理并及时转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学生贷款与学生应交费数据关联,转交学生欠费,余款定期退入学生交费银行卡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开始实施(泰安校区学生暂不实行学分制收费),合作办学学生和2017级以及以前各年级学生仍按原办法交纳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