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普通高校: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9〕5 号)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学〔2019〕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2020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分类招考”)面向普通高中毕业考生(以下简称“普高考生”)录取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指导志愿填报
1.高职分类招考面向普高考生志愿设置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两个阶段录取,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20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考生于4月24日8:00至25日18:00登录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填报常规志愿。常规志愿阶段录取结束后,考生于4月28日8:00至18:00登录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填报征求志愿并组织录取。
2.招生院校要及时制订本校面向普高考生的招生章程,经我厅核定后在考生填报志愿之前向社会公布,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于4月10日前将盖有学校公章的招生章程一式5份报我厅学生工作处,电子版发至邮箱:jytxsc@126.com。
二、规范招生录取管理
1.高职分类招考录取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省教育考试院具体实施,并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招生计划纳入我省普通高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本年度秋季招生计划总盘中再统筹安排。
2.鉴于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情况,今年不单独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录取时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以下简称“学考”)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学考通用技术实践操作和综合素质评价中的“社会实践”情况(体现学生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择优录取,参考部分往届普高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不作要求。录取总成绩满分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每门各占150分(按学考卷面分值100分的1:1.5比例转换后再四舍五入取整),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不含实践操作)每门各占100分。
3.对于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班学生,使用其学考成绩(非补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对于往届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含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使用其2020年1月学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对于第一次学考因缺考等无考试成绩的普高考生,认可后一次的考试成绩;对于违纪作弊的,成绩为零分。对于2016级及之前休学或留级的,选取会考成绩和学考成绩中较高的分数作为录取依据。对于因听力残疾等原因学考免考外语听力的,其外语科目最终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对于学籍从外省转入、未参加我省相关科目学考的,认可其在外省的学考原始分成绩(如卷面分值不一致,应折算成与我省学考成绩相同分值);从2021年起,录取时依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为福建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
4.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施。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原则上均按招生计划数的100%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考生可享受当年普通高考录取照顾政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的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位次。同分的先按符合录取照顾政策同等优先进行排序,再按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确定考生位次。
5.高校根据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确定拟录取名单,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的考生解释退档原因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2020年普通高考;未被录取且符合我省2020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2020年普通高考补报名。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6.各地各校要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对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做好录取相关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高职分类招考是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今年首次实施的高职分类招考工作,关系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平稳落地,关系广大考生切身利益。各地各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实施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校长对录取结果负责。
2.完善信息公开。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招生信息“十公开”的要求,坚持以考生为中心,认真执行省、市、县、校等多级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招生信息,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为考生提供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考生的有关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