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2024年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学校全称: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条学校办学类型: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长安路89号。现有仓山、白马和金山三个校区,仓山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长安路89号(邮编350007);白马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勺园里49号(邮编350025);金山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浦上工业集中区鼓楼园15号(邮编350008)。
第四条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福建省属公办师范类高等专科院校,源于1915年成立的全国历史上第二所幼儿师范学校福州协和幼稚师范学校,是福建省学前教育和小学艺术教育的开拓者和领跑者,享有“闽幼正源”之美誉。学校秉承“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校训精神,为福建省培养了数以万计的优秀师资,培训了数万名园长、学科带头人。
学校现为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学校、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先后成为教育部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世界学前教育组织(OMEP)中国委员会等全国、全省学术机构的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主任、委员单位。学校作为教育部首个专科学前教育专业认证试点院校,为全面推开全国三级五类的师范类专业认证体系起到了专科开路先锋作用,输出了福建经验。
学校始终坚守师范教育基业,致力培养0-12岁儿童教育师资。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5项,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4项、一等奖10项、二等奖6项。拥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个,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1个,教育部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4人,教育部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4人,教育部国培专家11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才2人,全国教材建设先进个人1人。
学校入选教育部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在教育部高等职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中,学前教育专业和艺术教育专业入选国家级骨干专业、学前教育类“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入选国家级双师型基地、“VR/AR教育资源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入选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
学校努力推进学校职业教育国际化。作为教育部和国侨办“一带一路”援外华文启蒙教育项目承担单位与福建省海外华文教育基地,主动服务“一带一路”沿线13个国家,开展15个国际交流合作项目。自2009年起,先后承办8届海峡两岸学前教育论坛,牵头签订20多项两岸学前教育合作项目。
第五条学校网址:www.fjys.edu.cn;招生咨询电话号码:0591-87912254;招生电子邮箱地址:jwc@fjys.edu.cn。
第六条学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章 学历与学制
第七条学校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学制:三年。
第九条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由学校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为: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制定发布学校招生章程、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等。
第十一条教务处为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 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并通过学校招生网(www.fjys.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电话、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2024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学校在录取期间若未完成招生计划,根据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管理机构监督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2024年普高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则,遵守招生录取纪律,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根据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2024年普高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则开展录取工作。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
学校在福建省内,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依据高考总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录取新生时,考生成绩分数相同的,执行各省(区、市)同分排序规则。
第十八条小学教育专业(3+2高职本科对口贯通分段培养项目)招收对象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福建省生源。招生批次、招生代码、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在福建省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录取模式。学生在高职(专科)阶段由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学籍管理,转段本科后由福建师范大学负责学籍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由两校共同负责。
此专业学制为“3+2年”。学生在高职(专科)第五学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转段考核,考核合格并完成高职阶段学业且达到毕业标准的,可取得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发的三年制专科毕业证书并进入福建师范大学本科阶段学习。本科阶段达到毕业条件者可取得福建师范大学颁发的专科起点本科二年制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者可获得福建师范大学颁发的教育学学士学位。转段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完成高职阶段学业且达到毕业标准的,可取得由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发的三年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除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男生外,学校的其他专业新生录取不设性别限制。
第二十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将档案退回其生源地。
第二十一条福建省内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体检需根据《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通知执行,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应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上述体检要求填报志愿。因身体条件不适合今后从事教师职业要求的考生慎报师范类专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入学后要求转专业的,按《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招生工作纪律检查
第二十三条招生期间,学校成立招生监督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并对新生录取、进档考生调配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在2024年招生期间,学校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1-83457935,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和事。
第七章 收费标准与退费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一、收费标准
(一)学费
各专业的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办学校高职高专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356号)核定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般专业收费标准为6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为7200元/生•学年。
(二)住宿费
宿舍楼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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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仓山校区普通宿舍 |
500元/生•学年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仓山校区学生公寓及宿舍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0〕371号) |
(二) |
仓山校区学生公寓 |
600元/生•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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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金山校区普通宿舍 |
500元/生•学年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75号) |
(四) |
白马校区学生公寓 |
600元/生•学年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华侨大学等高校学生公寓(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3〕259号 |
(五) |
宿舍空调费(8人及8人以上) |
50元/生•学年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学校学生宿舍安装空调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2〕299号) |
二、退费办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退费办法为: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八章 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六条在校生可按学年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表彰奖励。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综合采取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学费减免、校园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经济帮扶措施,做到“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没有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原有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