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井冈山大学,国标代码为10419,青原校区位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学苑路28号;吉福校区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23号;长岗校区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长岗北路25号。
第三条 学校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重点支持建设高校、科技部与江西省人民政府会商支持建设高校、同济大学对口支援高校;是国家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接受学校纪委机关、考生、家长、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井冈山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
第七条 井冈山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具体负责日常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招生。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等信息,以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生源质量、区域布局和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审批后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招收运动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及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 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对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三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进档考生确定录取专业(类)原则如下:
1.实施平行志愿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执行;
2.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3.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4.专业(类)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优先录取实际考分高的考生;投档成绩与实际考分均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录取;若生源省份无明确规定,则按如下原则录取:
(1)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成绩排序录取。
(2)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成绩排序录取。
(3)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学校执行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实行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录取;若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无明确规定,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录取。
列入江西省艺术类提前本科单志愿批次的音乐学(声乐)、音乐学(器乐)、舞蹈表演等有关专业: 文化成绩须达到江西省艺术类本科文化控制线,专业成绩须达到江西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线,按相关专业省统考小专业成绩(其中音乐学[声乐]、音乐学[器乐]不含专业笔试和视唱成绩;舞蹈表演为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学校执行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实行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录取;若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无明确规定,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按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当学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其分数原则上应不低于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若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条 国家专项计划、苏区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联招、中外合作办学的录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录取办法按该省(直辖市)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学校对该专业(类)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选考)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填报志愿时应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收费和奖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各项收费严格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核定后的标准执行。
本科学费:文科(文、史、哲)类4010元/学年;文科(经、管、法、外)类4270元/学年;理工(Ⅰ)类4530元/学年;理工(Ⅱ)类、体育类4790元/学年;艺术类8800元/学年;建筑学6600元/学年。
住宿费:按1000元/学年预收。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变化制定符合政策的录取办法,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井冈山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