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补、减”资助工作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各类学校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单项最高金额可达100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爱心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发展性资助等助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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