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奖励的比例占学生20%以上,每年奖励学生2000余名,奖助学金分别为每人8000元、5000元和2000元。每学年评选一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出国留学奖学金。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科技竞赛、职业技能竞赛、文体比赛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者;或见义勇为,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者,获单项奖学金。
社会上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个人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而设立的奖学金。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协助办理助学贷款。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