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以发改委批复为准。住宿费1100-1500元/生·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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