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以及规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审核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关于印发< 广东省教育厅高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助函〔2012〕48)、《关于印发< 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与及全国资助管理中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该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三个组:国家奖学金工作组、国家奖学金推荐组和国家奖学金班级评议小组。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学生处处长任副主任,成员由系部主任、学生处副处长、团委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批准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的审核意见。
第四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立国家奖学金工作组,由学生处副处长任组长、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系部学工组组长、团委教师代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组成,负责对系部推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审核讨论,提出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系部成立国家奖学金推荐组,推荐组由系部主任或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系学工组正副组长、辅导员组成,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提出系部推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 班级成立国家奖学金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委、三名普通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本班推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思想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反校纪校规记录,未受任何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评定等级优秀以上)。
(二)学习成绩要求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专业前10%,但均位于专业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九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每学年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给学院。
第十条 系部推荐指定的名额,通过国家奖学金工作组开会讨论确定。
第五章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系部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审批表为学院上报材料,系部在组织学生填报时应指导学生按照填表要求规范认真填写,并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二条 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具体负责,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按照规定条件提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辅导员要召开班会在全班范围内通报评议结果,无异议后报系部。
第十三条 系部推荐,系部广泛听取学工组组长、辅导员、学生的意见,确定指定的推荐人选,并在系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院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工作组对系部报送的国家奖学金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开会讨论,最后以评选会评分的方式差额选出初审学生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学生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正式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评审要求,系部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学生详细了解国家奖学金的各项政策、要高度重视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民主评选的原则和相关文件及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身上。杜绝弄虚作假,凡申报材料不真实者,取消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追回奖励金额。要把评选过程作为一项德学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学生刻苦学习、文明守纪、奋发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回报国家。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七条 系部要严格按照要求,确保上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影响学院整体工作进度。
第六章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下达学院后,学院要专款专用,禁止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应及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获奖学生要将国家奖学金真正用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上,不得铺张浪费或挪作他用,甚至购买奢侈品等,一经查实,即停发并追回所发放的国家奖学金。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通报全院;
第二十条 获奖学生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刻苦学习并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真正成为立志、修身、博学、报国的典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