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引导和管理,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热爱劳动的意识,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及社会的适应性,根据《高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监督和保障。
第四条 为保证学院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学院按有关规定划拨专门经费。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社会公德的各类活动,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七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递交《广州工商学院勤工助学个人简历》、课程表及相关证明报名,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八条 学院内部各单位或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须向学院提出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需求书面报告,经院领导审批后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工作。
第九条 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学院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
第十一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主要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时因个人原因离职或工作态度不端正、无法胜任岗位的,其他岗位将不再作安排。
第十四条 为了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凡自愿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方协商安排,并按规定签订有关协议,学生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学生组织联系勤工助学活动。校内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校外勤工助学需求信息。
第十五条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者,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进行批评教育,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者,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停止其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经费和报酬
第十六条 用于支付学院内部勤工助学的经费,列入学生工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支付按“能力培养为主,经济补偿为辅”的原则实施。
第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原则上每小时最低不少于16元,特殊工种另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院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学院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学院内营业性单位或校外用人单位需要勤工助学学生,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方协商安排,用人单位承担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用人单位或部门每学年须提交一次勤工助学经费预算的书面报告,并负责制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汇总表,相关领导审批后,财务处负责发放给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由用人单位按照聘用协议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