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专业学费5250-64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5130元/生·学年;住宿费650-1500元/生·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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