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财经大学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层 次:本科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3699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应用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审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资产评估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行政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财政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国际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经济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保险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税收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金融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金融科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朝鲜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新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20元;
会计学(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金融学(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电子商务(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财经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六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师范生公费教育、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校内设立了临时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寒假返乡路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生活补助、未就业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求职补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助,以及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金、三好学生奖金、优秀学生干部奖金、十佳大学生奖金等奖助学金项目。此外,学校还设有亚泰励志奖学金、亚泰优秀本科生奖学金、“菁华”助学金、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等社会助学金项目,各学院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有各类社会助学金。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我校英语、日语、朝鲜语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由于日语、朝鲜语专业为零起点教学,不建议有日语、朝鲜语基础的考生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经济统计学、应用统计学、统计学、会计学、审计学、资产评估、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工商管理、市场营销、金融科技、金融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的主干课及公共外语用英语授课,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他语种考生不建议报考;学校公共外语开设英语、俄语、日语,其他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九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
3. 对于实行顺序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区、市),首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当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时,未录满的招生计划可以接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区、市),按照该省(区、市)政策录取。
4. 对于符合教育部规定的高考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认可各省(区、市)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5. 我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有单独规定的省份,按照该省规定的录取规则执行),即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之间不设级差。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且符合未录满专业录取要求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为止。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6.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7.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录取时分别执行当地、当年招生录取相关规定。
8. 对高考投档成绩及报考专业顺序相同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相关政策,优先录取政策规定的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9.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吉林财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