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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生资助办法

hbs044 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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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落实国家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与资助原则

本办法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教贷〔2007〕8号)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依据、等级及条件

(一)确认依据:学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以学生所持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为评定主要依据,参照秦皇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被评定者所在系部的民主评议结果进行综合认定。

(二)根据秦皇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的认定等级,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即:

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B类:家庭经济困难

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秦皇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孤儿、烈士子女及优抚低保家庭子女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

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

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秦皇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人口多,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下岗,或者父母有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在边远山区或国家级贫困县,以务农为主,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较低,学生本人在校的学习、生活只能得到基本的经济保障,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秦皇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降低的;

2、单亲家庭且收入低的;

3、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认定受理时间

贫困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底集中受理。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五、认定工作机构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组织认定工作

(二)系部成立以党总支(支部)书记为组长,副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组,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六、认定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按照学生本人申请,系部民主评定和学院审批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学生提出书面申请,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个人诚信卡片》。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个人诚信卡片》。

(二)系部民主评定。系部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所提供的各类证明,结合个人的生活消费实际,评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等级。

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到异议后,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当事人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申诉。

(三)学院审批。学生处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复查。学院和各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七、认定数量与等级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量,总体按在校生30%的比例控制。其中,A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5%;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10%;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15%。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资助方式

经学院审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着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资助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资助方式:

(一)国家助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贷款;

(四)勤工助学;

(五)困难补助;

(六)社会资助;

(七)绿色通道(适用于新生);

(八)其他。

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二)否决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降低资助等级,直至取消受助资格,且至少一年以上: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2、学习不努力,每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到2门以上;

3、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

4、有吸烟、酗酒不良嗜好的;

5、生活铺张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移动电话,购买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等;

6、受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的;

7、休学、退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与管理

1、系部、学生处应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2、各系部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3、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4、教职工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有营私舞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5、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进行消费调查,对消费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的要认真核实,并根据事实做出相应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十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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