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关于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湖南女子学院。英文名称:Hunan Women’s University。
第四条 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全国妇联共建高校。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学校招生国标代码为11538,湖南省内代码为4342。
第五条 证书颁发: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女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湖南女子学院学士学位证书。达到专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女子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招生总计划及分省计划、招生类别及其规模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和表决;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审议学校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对招生各环节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招生计划、专业及要求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合理配置办学资源的原则,以往年招生计划分配为基础,结合各省(区、市)的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情况、专业发展前景分析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学校根据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预留计划数,对于生源较好的省(区、市),认为确有增加计划的必要,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只招女性考生。
第十二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为英语语种,学校非语言类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不建议非英语语种学生报考。
第十三条 除新疆考试院文件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编导专业采用新疆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外,其他招生省份艺术类专业成绩采用各省统考或联考成绩。
第十四条 各专业对体检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色盲色弱的考生不能报考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学前教育、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空中乘务(专科)等专业。
第十五条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空中乘务专业要求: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的“O”型和“X”型腿;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无色盲、色弱、斜视,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无语言功能障碍,无精神病史和传染疾病;身高163cm~175cm。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AC-67FS-001)IV类标准相关规定。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文理科提档比例为1: 1.01,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普通文理科考生专业录取原则
(一)各生源省份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若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生源省份投档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生源省份无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同分排序后仍完全相同的,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退档。
(二)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考生的录取
(一)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编导专业采用新疆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外,其他拟招生省份艺术类专业成绩采用各省统考或联考成绩。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市、区)相应艺术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学校投放了艺术类招生计划的省份,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进行录取:1.美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前提下,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专业成绩再相同,则再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从高到低录取;2.音乐类、舞蹈编导专业在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若文化成绩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3.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在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前提下(其中专业成绩使用该专业在生源省份所对应科类的专业成绩),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50%+文化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 湖南省考生报考空中乘务专业需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专业测试,测试合格,文化达到湖南省专科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考生报考空中乘务专业须符合本章程第十五条要求及达到生源省份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学校招生网及招生公众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新高考改革省市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4400元”、“二等3300元”和“三等2200元”3个档次。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新生报到“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办理先入学后缴费手续,同时为已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及时确认信息办理回执(注:凡我省高考录取新生可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