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院系组织实施。各院系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成立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院系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院系结合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系奖助学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