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评审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各院系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成立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各院系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院系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系奖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院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将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及申请审批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每年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