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吉利学院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吉利学院,国标代码:12802。
第三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成简大道二段123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吉利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隶属于四川省教育厅。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招生就业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考试
第九条 报考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并经过网上填报志愿进行录取。
第十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学校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一条 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入学第一学年后根据学校培养计划和学生意向进行专业分配。
第十三条 2021年招生专业请参考年度招生简章。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同类计划数105%以内。)以考生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普通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等问题。
第十六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具体加分标准依照各省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按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七条 普通类录取规则:
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数,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时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考生,按照各省规定的排序原则执行,如未规定排序原则,学校将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单科成绩进行排序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录取时,在服从专业调剂的前提下,将其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未完成计划将按照各省有关规定进行征集。
第十八条 艺术类录取规则:
(一)美术类专业承认并使用各省美术统考成绩,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对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二)对于取得学校相关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未组织专业课校考的省份考生只需参加相关专业省统考(联考),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份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对进档考生按照考生省统考(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对于使用学校校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专业,优先录取使用学校校考合格成绩的考生;计划未完成时,认可其他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校考合格成绩,此时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校按照相关省份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考虑录取非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二条 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励资助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励资助体系:
(一)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学校书福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践创新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
(三)银行贷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校园地助学贷款。
(四)勤工助学:根据学校实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提供学生自助和校内实践机会。
(五)学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学年综合表现和成绩,申请不高于40%的学费减免。
(六)临时补贴:特别困难家庭学生可参评中央奖补;对于家庭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根据困难情况给予一次性临时补贴。
具体奖助政策详见“吉利学院学生工作部网站”(http://xgb.guc.edu.cn/)或“吉利学院招生网站” (http://zs.guc.edu.cn/)。
第七章颁发文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吉利学院本科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举报、申诉及纪检监察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工程”精神,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等事宜。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以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通知书由执行校长阙海宝签发。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吉利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