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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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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高职专科 高校类型:农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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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高职招生章程(2021)

hl021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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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910)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第三条  学院概况: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独立设置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百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始建于1958年,坐落在蕴涵着镜泊湖神韵的国际旅游名城牡丹江市。其前身是东北农学院牡丹江分院,系当时牡丹江市唯一本科建制的高等学府。学院下设经济贸易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农学院、食品药品工程学院、动物科技学院、机电工程学院、人文艺术学院、七个教学分院,现有48个高职专业,3个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专业,全日制在籍学生12303人。现有教职员工508人,其中副教授以上教师126人,双师素质教师304人,硕士、博士学位教师237人。学院占地面积1900亩,建筑面积24.5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4.03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3亿元,面向全国招生。

第四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国家示范性公办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三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3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2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学院各招生类别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对口升学考生须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黑龙江省的考生依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在成绩相同(同分末段)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外省按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原则执行。“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

一、投档比例

按照各省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省份模拟投档情况,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学院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数量情况对各省、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二、专业志愿的调剂

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院在生源所在地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条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

1.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校今年开展“高本贯通”试点工作。“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作物生产与经营管理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农学专业(本科)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现代农业经济管理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本科)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畜牧兽医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动物科学专业(本科)

2.“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录取学生前三年在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培养、后两年在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培养。

3.“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4.“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校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完成专科培养方案后,第4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5.“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高职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院校后转为本科学籍,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6.“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两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7.“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体检要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院专业培养要求,考生符合国家制定的体检标准。学院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统一批文的标准执行。学费6000元/年,住宿费按8、6、4人间分别为600元、800元、1200元/年。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奖助学金制度,按年发放,奖助标准执行国家规定,对特困生实行援助政策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考生确认填报学院志愿后,可与学院招生就业处取得联系,以便了解相关录取信息。学院的招生政策、录取结果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院纪委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十七条  学院通讯地址: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邮政编码: 157041

第十八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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